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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三女子在一16岁男子的酒里下药,之后对其侵犯,导致休克,送医后救回,却丧失了功能。男子父亲告三女子强奸,可最后却被判不构成强奸罪。 2007年,16岁的周某接到女朋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去吃饭,同去的还有张某的两个女性朋友,三个女子都是30多岁的人,丈夫都是有钱人家,在小县城有脸面。 吃饭期间,三女子趁周某去洗手间,把事先准备好的药放在周某的酒杯里,周某回来后,三女子轮流给他敬酒。等到药起作用了,三女子对周某实施了侵害。因为酒喝的太多,又长时间兴奋劳累过度,周某突然休克。 三女子吓着了,赶紧把周某送去医院抢救,最终得以脱险,但却可能丧失了能力。 在抢救周某的期间,周某父母知道原因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告三女子强奸。经过询问,三名女子对所犯之事供认不讳,但最终没有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没移送起诉,是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女性强奸男性,只规定了男性强奸妇女的情况。 因为三女人构不成强奸罪,最后只对周某的人身伤害进行调解,赔偿医疗费等。据了解,三女子各向周某赔偿2万元。 虽然女性强奸男性不会构成强奸罪,但一般会被认定为猥亵罪,如果对男性身体造成伤害,则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什么情况下,女性会构成强奸罪? 43岁的女子叶某与丈夫时某结婚已经有20年了。因结婚时叶某不是第一次,时某非常嫌弃,经常以这个为借口吵架,即使是过了20年也还是会提起这事。 2014年夏天,时某又一次因为叶某结婚不是第一次而吵。叶某突然就生出一个恶意念头“你想要第一次,我就找个给你玩一玩”,而时某也欣然同意。 两人商量后,将目光锁定在本村的女孩小雨(化名,13岁)。叶某甚至还认为小雨还没发育完全,不会有事后怀孕的风险,也就不会被人发现。 7月的一天中午,叶某明明知道小雨还未成年,仍然把小雨骗到家里的卧室,让她脱掉裤子,就在一旁看着时某对小雨实施强奸。在这之后,时某又单独在家里,跟小雨发生关系五次,导致小雨怀孕。 2015年的春节,小雨的姑姑发现小雨的肚子变得鼓鼓的,于是带她去医院检查,这才发现都已经怀孕八个月了。直到这时,叶某时某两夫妻的恶行再也隐藏不了了。 后来经签定,小雨对此事没有防卫能力。 后经审理,认为时某多次强奸女孩,还导致女孩怀孕,侵犯了小雨的性自由权利,而且情节恶劣;叶某明知道时某强奸女孩,还为他提供帮助,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案发后,叶某时某都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得以从轻处罚。时某以强奸罪判十一年,叶某以强奸罪判四年三个月。 因此,女性如果协助他人强奸,会构成强奸罪。 不管男性还是女性,都要保护好自己,要有防范意识,别让坏人有机可趁。当然,最重要的是不要去做犯法的事,协助他人也不可以。
  •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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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能否触犯强奸罪? 在民政局门口听到几个小美女讨论的热火朝天

2014年3月~8月期间,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借口留作业、家庭辅导期间,多次胁迫男同学王某在其家中、宾馆等地发生关系,该女教师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男学生的生理、身体健康,但你知道这个女教师最终是怎么判的吗?

在很多人的主观印象里,“强 奸”的特指对象就是“妇女”,男性属于“妇女”吗?根据《刑法》第236条所规定,“强 奸”是指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威胁、暴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妇女,并没有指代男性。

既然男性不属于“妇女”之列,那这“强 奸罪”自然就落不到女性头上,所以女性“强 奸”男性是不构成强 奸罪的,以“强 奸罪”来给侵犯男性的女性定罪,并无此依据。

可能会有些人想,哎!这对女性来说不是“重大利好”吗?

既然没有法律法规可以约束,那就算“猥亵侵犯”了男性是不是也可以不用负责任,没有了责任,这岂不是说女性在“强 奸男性”之后可以不用受法律管辖?因为《刑法》中没有有关于此的相关条例。

如果你有这种“思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一些特殊案例而摆脱责任,该受到的惩罚,它永远不会缺席。

女性“强 奸男性”听起来似乎是天方夜谭的事情,受大众普遍的思维影响,认为“强奸罪”只会发生在男性身上,这也是很多人的心里共识,甚至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烙印,只要提到“强 奸罪”,那绝对是男性没错了。

女性“强 奸男性”的事情那是听都没听说过,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并不会为零,这种事情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下面列举几个关于女性“强 奸男性”的相关案例!以作示例。

案件一:江苏省常州市女教师“猥亵学生案”

之所以说“猥亵”,主要是这个男学生还没有达到14周岁,在2013年3月~8月期间,在江苏省常州市一所中学内,黄某在刚刚成为新班主任时,发现斑上有一男同学王某长得那叫眉清目秀。

这让黄某悄悄留了意,刚刚上初中的王某也正出于青春期,身体各方面都在发育期,看着高高大大的王某,黄某不知道怎么滴就对王某起了其他的心思,借着班主任的便利,黄某很快就与王某相熟悉,甚至还主动要求给王某补课、辅导课后作业,借口自然是王某天赋不错,可根基薄弱,需要辅导才行。

黄某作为班主任,在课后经常给王某留课,时间长了王某与其家人也没有多想。

2013年3月起,也正是新学期开学后不久,黄某再也按耐不住自己的歪心思,借口辅导作业多次让王某早出晚归,据事后黄某交代,她是带着王某去了宾馆、甚至在多次家访期间,趁其父母未归,也暗自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事情败露后,女教师黄某被起诉到法院,其起诉理由为“猥亵儿童罪”,其实这里是王某未足14周岁的原因,只能以此罪名起诉,加上对于女性也无“强奸罪”的条例,在“猥亵儿童罪”之后,也只能加上一个“故意伤害罪”。

经过法院判决,黄某对此事供认不讳,在审讯过程中主动认罪,态度较好,量刑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王某年满18周岁,且黄某犯罪事实属实,虽然黄某并不会被判以“强奸罪”,但她依旧可以背上“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叠加,也是足够判刑的。

别以为法律上没有女性“强 奸罪”就可以逍遥法外,一样有法律法规可以替受害者讨回公道。

案例二: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女教师“性侵”班上男同学事件

这个女教师叫“撒莫拉”,人长得漂亮文静,并且在2015年已经结婚,当事情败露之后,认识她的所有人都难以置信,平时撒莫拉虽然话少,但为人处事都得到了许多同事的赞誉,甚至还听说与丈夫非常的恩爱有加。

但大家都没想到她竟然会出轨自己的学生,与自己的学生多次在教室、车内发生关系,并且还主动给男同学发送自己的照片,如果不是学生家长检查手机,或许这件事永远不会被发现。

同样也是女教师“性 侵男同学”,只不过位于美国拉斯布里萨斯学院一个女老师言行举止让人费解,并且也无主动认罪,在学院任教期间,她多次“诱导”班上男同学外出发生关系,在男孩家长起诉至法院后,撒莫拉坚持不承认自己的罪名。

最后还是在男孩家长的询问下,受侵犯男孩才说出了实情,并交代撒莫拉的“性 侵”对象并不只有自己,其余还有多名其他男同学,在收集到充足证据后,撒莫拉终于认罪,并交代了十余项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法院判决,最终该女教师以“两项猥亵儿童罪”与“两项提供相关照片内容的罪名”,最终撒莫拉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案例三:河南永年县三女子“强制性 侵”16岁男孩事件

在前几年,河南的永年县临铭关镇的“周晓勇”接了一个电话,此电话是他在校外认识的一个“大姐姐”,此人年纪在三十岁上下,打电话邀约周晓勇去县城吃饭,周晓勇应约从乡镇坐车去了县城,但他没想到的是,饭店除了他认识的“大姐姐”之外,还有两个不相识的女人。

在“中间人”女子的介绍下,周晓勇得知另外两个女子都是其朋友,既然人都到了,也没有半路离开的理由,周晓勇也没多想,想着就是陪着吃一顿饭而已,席间、趁周晓勇上厕所的空档,另外两名女子孙某、赵某悄悄在其酒杯里放了“药”。

周晓勇丝毫没有察觉,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药力发作的粥晓勇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他把这一切归结于酒喝多了,并没有多想。

反而是其他三个女子发现周晓勇的情况异常的兴奋,欣然提出一起去找个地方“打牌”。

周晓勇一听连忙表示自己身上没钱,而孙某则表示如果她们输了照给,但周晓勇输了就要陪她们三人睡觉,周晓勇此时也是酒劲上头,这一听合着自己无论输赢都不亏(在男人心目中就算与女性休息睡觉,感觉是赚了,殊不知谁亏谁赚还未知呢!)

孙某三人带着周晓勇开了一间“麻将房”,周晓勇此时已经是迷迷糊糊的了,在酒精与药物的作用下,其实周晓勇是完全被孙某三人牵着走,想要赢自然不可能。

对于孙某三人的要求也是来者不拒,就这样,周晓琳勇以孙某三人都发生了关系。

孙某三人没想到,在长时间劳累透支,在加上酒精药物的作用,对其“索取无度”,周晓勇竟然休克昏迷了过去,甚至一段时间内竟然没有了呼吸。

这可把孙某三人吓了一跳,担心出人命的孙某三人赶紧把周晓勇送到医院抢救。

虽然周晓勇最后也抢救过来了,但经过这件事后,周晓勇身体受到严重损伤,身体机能再也难以恢复,严重点说周晓勇的生育能力算是彻底废了,这情况与“清朝末代皇帝溥仪”一样,也出现了生育能力障碍。

周晓勇并没有满18岁,孙某三人不仅给其“下药”,甚至还都与其发生了关系,此举已经涉及到“强制猥亵罪”,甚至周晓勇还因此落下了身体损伤,这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周晓勇的情况来判定,孙某三人不仅要给周晓勇赔付一定的医疗费用,甚至还将面临着法律的判决。

“强制猥亵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轻重从三年到十年不等,孙某三人虽然主动送医,但情节恶劣,最终判决结果是需要从重处罚的。

根据以上三个案例可见,女性在这方面是不会以“强 奸罪”定案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以“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虽然没有“强 奸罪名”,但“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逃不掉的。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236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强奸男性”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

这个“但是……”很重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来解读,这其中的意义就不一样了。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我们现在看到的猥亵罪“对象”已经由妇女儿童修改成为了“他人”,以前“强 奸案”犯罪对象有两类,一是妇女,二是儿童,妇女的指标很明确,但儿童就稍微“模糊”一点了,他既代表了女孩,也代表了男孩,只要未满14周岁,都属于儿童之列。

虽然“强制猥亵罪”与“强 奸罪”稍微有些区别,但既然已经由“妇女儿童”变成了他人,这是不是意味着女性对男性的猥亵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他人”所涉及到的范围就很广阔了,男性、女性都在列,在细分点就是男女老少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面前都没有区别对待。

既然《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 奸罪”是男性,且无女性构成“强奸罪”的条例,那么我们可以换另外一种方式,以“猥亵罪”作为立案标准,这是可以实现的。

最后:

虽然女性并无“强 奸罪名”,也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是说“法不禁止皆可为”,一旦触犯了,也是会受到惩罚的。

未满14周岁的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年满18周岁的以“故意伤害罪”与“猥亵罪”判处,这两种罪名受到的惩罚与“强 奸罪”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不要以为“没有”就没有逃避责任,现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没有”,但并不是“无罪”,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洁身自好,出门在外,也一定要保护自己,坏人不会把名字写在脸上,实施犯罪的也可能会是你想象不到的人。

踏踏实实做人,千万不要走上歧途,这个世界没有后悔药。

2007年,在河北发生过一起三名女性强 奸男性的事件,而男性在被性侵的过程中还产生了严重的休克,事后其家人以强 奸罪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却因为《刑法》没有相关规定,而不能给予定罪。

2007年,居住在河北永年县的周某,年仅16岁,初中没有毕业的他,早早地就开始在社会上混迹了,一来二去就认识了很多的女性,当时的他经过自己的打扮从外表看上去像一个24-25岁的男人,那自然也会有很多的女性去跟着他。

随着混迹的时间越久,周某在一个酒吧认识了小丽(化名)两个人很快就在一起了,此时小丽已经30岁了。但周某并不知道。

在接触的过程中,小丽把自己的男朋友介绍了给自己的闺蜜认识,当时她的闺蜜都说小丽这个男朋友找得到好。随后说了句,有福我们应该同享,男朋友是不是也需要共享,当时这句话说出去的时候大家都当作是一个玩笑话。但却不知道这个时候就已经留下伏笔了。

有一天小丽过生日,为了给小丽庆祝,周某定了一个比较好餐厅,同时小丽也叫上了自己的两个闺蜜,这两个闺蜜的年龄也在30岁左右。

到了地方之后,大家就开始吃吃喝喝,小丽的闺蜜提议说这么重要的日子需要喝点酒,所以就让服务员上了几瓶红酒。

几杯下肚之后,周某就想要去上厕所,就在此时小丽两个的闺蜜从包中拿出一种类似“催情类药物”,放到周某的杯中,一旁的小丽就问,你们这放的是什么,不会出事吧。

她的两名闺蜜说,没事的,你放心,一会我们带你体验一下不一样的刺激。当周某回来之后,她们三个人联合起来让周某把那杯酒喝下去了。

没过一会,周某就醉了,此时她们三个就把周某到房间去了。

在酒精作用下,她们三个开始对周某实施性侵,而后在药物的作用下,周某出现了身体问题,发生了休克。直到这一刻她们才意识到出现了问题。

幸好送医院及时,周某抢救过来,但也对身体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

最后家人知道消息了,忍无可忍,提起诉讼,三名女子对这件事情均表示认罪,虽然自己也承认了,但最终在起诉的时候还是没有以强奸罪来定罪。

理由就是根据《刑法》规定,并没有那一条相关的规定显示强 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男童)的性侵犯行为而定义为强 奸罪,最终也只能是被定性为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

无独有偶,除了这件事情之外,在很多年以年同样也发生过一件类似这种案例的事故:

在某个城市,有三个富婆为了寻求刺激,就找了一个男子来了他们服务,整个过程也相处得比较愉快,而后在酒精的作用下,三个富婆把他给睡了,一个男子服侍三个女子自然是服务不过来。

所以为了他能一直的坚持下去,这三名富婆让他大量的服用伟哥,最终三名富婆是高兴了,但这名男子却不幸死亡了,因为操劳过度了,最终精尽人亡。

当其家属知道这一切之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而最终的处理的结果却是不以强 奸罪论处,只能是以故意伤害罪来处理。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而得到的结果同样是一样的,根据当时的判决书来看,上面是这样写的:

根据《刑法》规定,强 奸罪是指男性以暴力、威胁、伤害的手段对女性发出性侵犯的行为,也就是说这个对象是女性,并不能是男性,

同时也没有一条相关的规定显示:强 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男童)的性侵犯行为而定义为强 奸罪的

虽然这件案例事故中确实是发生了性行为,但是被侵犯的对象是男性,也就是说只要男性主观上不愿意,女性是不可能会有机会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所以法院为什么说女性强 奸细罪名不成立,就是这个原因。

所以通过这两个案例就可以证明了,如果是女性对男性发生关系,很难以强 奸罪去判处。

强 奸罪的定义是什么

强 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相关的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其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就叫做强 奸罪。

而这里的被害人是指女性,他的行为对象是“妇女”,换句话说只有男性强制与女性发生关系的时候才可以称作为强 奸罪。如果是女性去与男性发生关系,那就不能叫做强 奸罪,只能是叫做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

强 奸罪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1、违背被害人(妇女)的意愿,也就是说没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

2、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

这里反复提出的被害人都是女性,并没有强调出男性,

女性“强 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现行刑法对于强 奸罪的定义来说,他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没有把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法律规范。

所以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女性强 奸男性并不能以强 奸罪去定义,只能是以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去定刑。

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原理:(这里就是以14岁为界限的)

如果是对不满14岁的男童进行性侵犯,那就非常有可能以“猥亵儿童罪”最高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年满14岁的的男子,如果女性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那就很有可能以“强制猥亵”或者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处罚。

但有一种情况是可以定义女性为强 奸罪的,就是协助他人进行强奸。

这种情况其实就是强 奸的定义,只不过女性是其帮凶。虽然她并不是主犯,但同样也要面临强 奸罪的处罚。

举一个例子:有一对夫妇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见到了自己老婆的闺蜜,从那一天之后,男的就天天思念,就怂恿自己老婆再约一次她闺蜜出来吃饭。老婆非常的听话,就照做了。

见完之后男的就更加欲罢不能,所以过了一周之后,就让老婆再约到家里来吃饭,同样老婆再次照做了,在吃饭的时候男子一直给这个女子敬酒,可以说是一杯又一杯,

直接这个女子喝醉了,此时男子就开始对他实施性侵,但女子还是有一点意识,发现有人在动自己,在脱自己的衣服,所以就立马缓过来了,就要拒绝。

这个时候男子一看不对,就叫他老婆过来帮忙了,两个人压住这名女子,最终在自己老婆面前,这名男子成功了性侵了这名女子。

事后这名女子选择了报警,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这夫妇均以强 奸罪论处。

从这个事情中就可以看出来,虽然这名女子并不是主犯,但她同样需要承担强 奸罪惩罚,在这个过程中她就是一个帮凶。再明知识自己老公会出现这种行为的时候,不加以制止,还帮助其老公达到目的,可以说这种行为是非常可耻的。

所以这种情况,女性才会被强 奸罪论处,这也是目前刑法上唯一一种情况对女性以强 奸罪处罚的情形。

最后:

希望在外工作的朋友,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需要保护好自己,一定要走正道,千万不要走向一条不归路,不要为了一时的刺激,而去葬送自己大好的青春。

虽然对于女性来说并不会构成强奸罪,但有其他的刑法可以给她们定刑,所以千万不要走歪门邪道,一定要走正道。

可以明确的给出答案,目前,在我国,正常情况下女性一般不会构成这种罪刑,只有男性才会构成此项罪刑。

任何罪行的构成都是由法律来确定的,所以,我们首先从法律的层面来解读一下,为什么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

从强奸罪的定义找答案

先看强奸罪是如何定义的,从其中我们便可以寻找到一部分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

可以看出,在此项罪刑中,被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女性。

友过来言之,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无疑便是男性。

也就是说,女性是此项罪刑中被保护的对象。

这也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只有男性才有可能触犯或者构成强奸罪,女性一般不会构成强奸罪。

以例说法

24岁小伙李某网上认识了40岁女子孙某,二人聊熟后,孙某邀请李某来自己家帮忙修电脑。李某一下班便直奔孙某家,穿着暴露的孙某将李某领进卧室修电脑。修好后李某要回家,孙某再三挽留其吃饭,李某无奈留下。席间,孙某将李某灌醉,后将其抱上床,与李某发生了两次关系。已有女朋友的李某醒来后愤而报警,但女子孙某的行为并构不成强奸罪。

那么,孙某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就不是犯罪行为吗?

可以肯定的讲,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女性会构成什么罪

那属于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呢?或者是触犯了哪项罪刑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构成猥亵罪。

这里面的他人,同样也包括了男性。

结合到上面的案例中,李某是在被孙某故意灌醉后,在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被孙某强制发生了关系。

孙某用酒灌醉李某的行为,属于猥亵罪中的其他方法。

李某在醒来后愤然报警,说明他自己并不情愿与孙某发生关系,孙某是在违背李某自身意志的情况下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所以,孙某的行为符合猥亵罪的标准,构成了猥亵罪。

特例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假如是女性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是否会构成强奸罪。

如果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来讲,只是强调了受侵害的对象是女性,并没有指出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是男性还是女性。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的女性也可能构成强奸罪,但并不能准确认定。

小结

总的来讲,如果按照正常的情况,只考虑男性与女性之间,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最多构成猥亵罪或者其他罪刑。

大家觉得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我用屁股一算就知道很多人有这样的想法:啊!还有女的强奸男的呀?我愿意当受害者,绝对配合,求推荐......。可现实却没有那么美好,甚至让人不寒而栗,一定让你后悔。

答案:女人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知道你们爱听一些劲爆的故事,本人工作8年以来,接触过很多女性参与的强奸案件,她们既可能是高光的主角,也可能是最佳配角,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好了,玩归玩,闹归闹,不要拿法律来开玩笑。法律人说说法律事,先来哔哔下什么是强奸罪?

一、女人不同意,男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有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其实不用我说,大家也都能分辨出来。这是一种高发的常见罪名,听说越是到年中的时候案发率越高。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有知道的老铁下面评论指导下。简单来说就是女孩不同意,男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但是要和霸道总裁式的求爱区别开来,别问我怎么知道的,否则咱们狱中作舍友。

大家发现没有?强奸罪里保护的是女性,也就是说如果男的被女的强奸了,女的是不构成强奸罪的。貌似潘安的男士要注意了,请不要走夜路,至于咱这种颜值的就随意了。可女的真的不构成强奸罪吗?虽然咱颜值不高,可是贞操不低呀,法律真的放弃我们了吗?当然不是。

二、女人构成强奸罪的类型

女人一人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正如前面所说,如果她是大力金刚芭比娃娃,将男人摁在地上摩擦,事后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片云彩,不承担强奸罪。可是很多女性力量单薄,想实现对其他女性性侵犯,该怎么办呢?当然是摇人了,找一个男人当帮手,这种情况下属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包含很多类型,例如教唆犯和帮助犯等等。这里避免大家懵哔,不展开叙述。下面用几个真实例子来说明,这样更生动形象一些。在生活中再遇到此类的情形能用律师的思维一下子辨别出来。

1、母亲帮助脑瘫儿子强奸妻子

2019年,山西北部的一个小村庄,儿子小的时候因为难产落下脑瘫的疾病。一转眼30年过去了,母亲为了孩子成家,四处托人说媒。经过媒人介绍,儿子与邻县的一位瘫痪女孩办了婚礼,但是女孩内心并情愿,所以也一直没有行夫妻之实。着急抱孙子的母亲急坏了,竟然在汤里下药,趁着女孩昏睡过去,指示儿子强奸了女孩。这位母亲构成强奸罪。

2、女孩为了还债,教唆债主强奸同学

2020年,贵州某大学生小李,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高消费,向社会人周某贷款购买名牌化妆品和苹果手机。贷款到期后,周某多次骚扰性催收。小李迫于压力之下,提出可以将同学小雪介绍给周某认识,目的是抵消掉债务。小李伙同小雪和周某一起晚上吃烧烤,多次让小雪喝酒直至醉酒不省人事,饭后将小雪送至周某所在的酒店,小雪被周某强奸。小李构成强奸罪。

3、为了泄愤,强迫他人强奸情敌

2021年,广东东莞,女孩小梅和一同在工厂上班的女孩小何是情敌关系,对小何抢了自己的男朋友之事一直怀恨在心。一天,小梅发现前男友与小何在宿舍里过生日,非常生气。伙同多名民社会人到宿舍里对其打骂,言语羞辱。甚至逼迫前男友强奸小何,并拍下视频。小梅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了解这3个例子后,相信大家对女性构成强奸罪有了一定的认知了吧。现在谁还敢说求推荐,绝对配合的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3-10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三、女的强奸男的构成什么罪呢?

正如前面所说,咱们男的也是有贞操的,可不能随意承认凌辱,至少给个说法。女的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那构成什么罪名呢?

或许是立法机关听到了广大男同胞的呼唤。将男人纳入到了强制猥亵罪保护范畴,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甚至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实强奸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伤害。

很多老阿姨喜欢小鲜肉,甚至喜欢不满14岁周岁的小鲜肉。小鲜肉表示:阿姨,我不想努力了。注意咯,与不满14周岁的男生发生关系,构成猥亵儿童罪,是一种加重处罚的罪行。严格意义来说,人家可不是男生,而是男童,幼童,宝宝。

但愿我的分析对您有帮助,也欢迎大家说说遇到的此类真实案件。

1986年10月,我国农村某地区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女性侵害案件。犯罪人是50多岁的婆婆,她的侵害对象竟然是自家儿媳妇!女性侵犯女性,并且还是婆婆侵犯儿媳妇,这样的案例还是头一回见。

犯罪人徐某与顾某是夫妻,生活在我国某一地区农村,一直以务农为生。经济虽不富裕,但夫妻恩爱,感情和睦,日子倒也过得不错。

后来徐某生下了儿子,时间流逝,儿子转眼长成了大小伙子,眼看到了娶媳妇的年龄。

经人介绍,徐某的儿子娶了当地的黄某。黄某长相靓丽,性格外向,小夫妻俩感情很好,徐某夫妇俩也乐得合不拢嘴。

不知是嫉妒媳妇儿好看还是什么,徐某经常看媳妇儿黄某不顺眼,俩人时不时闹一些小矛盾。

本来世间最难处的关系就是婆媳关系,婆媳俩闹些矛盾也很正常。媳妇儿黄某性格大大咧咧,并不放在心上,反而是婆婆徐某,将与黄某的矛盾牢记在心,心里渐渐有了疙瘩。

更让徐某生气的是,丈夫顾某对儿媳妇儿黄某的态度。

每次徐某抱怨儿媳妇时,顾某都会站在儿媳妇黄某一边,不替她说话。

由于儿子在外地打工,平时只是他们夫妇和儿媳妇黄某三个人一起生活。

因此,公公顾某对儿媳妇黄某颇为照顾,这一举动更引起了徐某的不满。

徐某心眼儿小,久而久之,她便觉得自己的丈夫顾某和儿媳妇黄某有什么苟且之情。

1986年10月的一天早上,顾某要去猪圈喂猪。等到了猪圈门口,顾某发现猪圈的门锁着,这才想起来猪圈的钥匙由黄某拿着。

顾某知道,黄某经常会把猪圈的钥匙放在上衣口袋里,便直接前去儿媳妇黄某的衣服口袋里拿钥匙。

很不巧,这一幕被心眼儿狭小的徐某看到了。

看到丈夫的举动,徐某怒火终烧,便更加怀疑丈夫和儿媳妇儿有苟且之情。

当天晚上,徐某辗转反侧,彻夜难眠。最终,她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第二天下午,顾某要去大女儿家,家里只剩下婆婆徐某和儿媳妇黄某,这给徐某创造了作案的条件。

然而,公公顾某的离开,黄某并不知情。

当天傍晚,徐某偷偷穿上丈夫顾某的衣服,走到了黄某的房间里。徐某在确认黄某熟睡之际,毫不犹豫的向黄某扑去……

正在熟睡中的黄某,被突如其来的举动吓醒了,当时天很黑,徐某恍惚看到身子上面的人是公公,黄某认得公公的衣服,并且衣服上还有公公身上的气味儿。

在黑暗中,黄某奋力抵抗,在慌乱中还咬破了徐某的手。

黄某性格刚烈,咬过徐某的手之后,她一把推开徐某,疯了似的径直朝外跑了出去。

凌晨的夜晚又黑又冷,黄某也顾不了那么多,一口气跑了二三十里地,跑回了自己的娘家。

到了娘家,黄某的父母见女儿慌慌张张跑回来,并且披头散发,急忙问怎么回事?

黄某将刚才被侵犯的事一股脑的说了出来。

那是80年代的农村,出了这档事还得?

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黄某的父母并没有直接去找亲家顾某,而是先把此事压了下来,想等合适的机会当面质问顾某。

谁知,还没等两亲家当面沟通,几天后,想不通的黄某便在一处小树林中上吊自尽了!

看到如花的女儿就这样死去,黄某的家人悲痛欲绝。家人决定一定要给黄某一个说法,于是,娘家人一同将顾某逮了个正着!

当黄某家人质问顾某时,顾某仗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黄某家人一气之下,将顾某送到了公安局。

经过公安局的审问,办案人员发现顾某当晚不在家,并无作案的可能。当天晚上,只有徐某和儿媳妇黄某两人在家,于是警察便将目光投到了徐某身上。

面对警察的层层询问,顾某终于低下了头,交代了犯罪经过。

此案一出,社会哗然。

当时,将此案件移交致法院进行审理时,法官也犯了难。

因为,中国刑法中,还没有颁布过女性侵犯女性的条款!

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女性侵犯女性的案件却屡次发生,不仅中国有,国外同样存在。

据英国某报纸报道,在2014年,英国某女同性恋患者,强行要求与一女生发生关系,女孩多次拒绝。

犯罪者可能被逼急了,不知哪来的胆量,将随身带的小刀掏出来威胁女孩,折磨女孩。

女孩找准机会,机智巧妙的用手机给男朋友打电话求救。最终,在男朋友的协助下,女孩获救了。

经过审理,犯罪女子最终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在三年内不得接触女性。

近几年,女性侵犯女性的案例逐渐增多。

那么,问题来了:女性侵犯女性,到底算不算强奸?

我一学法律的同学告诉我,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规定:强奸罪的主体仅限于男性,强奸罪的受害者一方仅限于女性。

在这样的法律解释下,我们可以推断出: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甚至男性侵犯男性,应该都不算强奸!

但是随着犯罪案件的逐年上升,为了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2015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刑法修正案9正式开始实施。

在此修正案中,原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改为猥亵他人,需要注意的是:猥亵罪的受害对象不再限于妇女儿童,而是扩大到所有人!

因此,像上述案件中,女性侵犯女性,甚至女性侵犯男性及男性侵犯男性,都可以猥亵罪定罪。根据犯案情节的轻重,最高量刑可至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针对于这类犯罪案件,法律上还可以侮辱罪或其他罪名定罪,让犯罪者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写在最后:

虽然女性侵犯女性,不构成强奸罪,但却可以以猥亵罪或侮辱罪定罪,犯罪者依然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越来越健全,未来会出台更多的法律条款来制约犯罪分子。

因此,如果您及您的家人受到这类侵害,一定不要害怕,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斗争。

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奸罪,我有一个堂姐就因为她的一时糊涂,最后被判了3年,下面我就讲一下我堂姐的经历,相信大家看完之后,都会学到很多东西。

我堂姐是一个名牌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家庭条件优越,而且长相非常甜美,一直是叔叔的掌上明珠。

也正因为她从小就被宠爱,除了学习,堂姐在生活上基本就是一张白纸,用叔叔的话讲,将来嫁一个好人家就行了。

就这样,毕业后的堂姐,顺利的进入了一家知名公司,当大家都认为堂姐可以平步青云一生的时候,殊不知,这才是危险的开始。

堂姐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个男友,这个男友同样是名校毕业,比表姐大2岁,长相也是非常标致,标准的“美男子”。

他们两个是经过同事撮合在一起的,郎才女貌,叔叔和婶婶非常满意这个准女婿,但知人知面不知心,这个准女婿其实不是一个好人。

而他的不好也把表姐带进了深渊,下面我就讲一下,堂姐是如何被这个男友坑害的。

有一次,堂姐的男友连续两天没有去公司,堂姐打电话也没人接,担心男友出事,堂姐打了车,直奔男友的住处。

“铛铛铛”,几次敲门之后,屋内没有反应,堂姐焦急的在门口徘徊,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就走进了楼梯间想着能不能等到男友。

大概过了5分钟,男友家的门开了,堂姐听见门响了,正准备进去的时候,突然听见屋内有人喊救命,堂姐有些害怕,于是就在楼梯间等待着。

仔细听过之后,堂姐确定是有人喊救命,而且还是个女人,堂姐下意识的反应,是不是男友的姐姐,因为男友前几天跟她说姐姐要来待几天。

堂姐这个时候,也不知道哪来的勇气,脱下了高跟鞋,静悄悄的走向男友家的门口,一步两步,堂姐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

正当堂姐把门推开之后,眼前的一幕让她惊呆了,男友正在用胶带捆绑着一个陌生的女人,而刚才那个门也是这个女人开的,男友可能太着急,没有注意门是开的,也没有注意门外有人。

就这样,男友的罪行被堂姐看见了,这时候的堂姐想走,但已经没有机会了,男友直接把门反锁,背靠着门,问表姐为何会来。

表姐磕磕巴巴的说,是因为担心他才来看看的,男友这时候也没有什么隐瞒的了,把自己的罪行都一一说出来了。

原来这个女人是男友通过网络认识的,这次因为和这个女人发生分歧,一直没有谈妥,心存歹念的男友,最后就动手了。

而堂姐这时候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她的男友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对堂姐威逼利诱,表示如果表姐听话,那么他就不会对堂姐做什么不利的事,如果堂姐把这些事情都说出去,那么他就以威胁家人安全为由,吓唬她。

一向娇生惯养的堂姐哪见过这个场面,一顿威胁之后,也是表示绝对不会说,并且说话卑微的像一个小狗,只为自保不受伤害。

就这样,撞见男友秘密的堂姐和那个陌生的女人被囚禁在了房子里,在被囚禁的过程中,堂姐和那个陌生女人整天被男友欺负,他们的身体也受着摧残。

大概过了2天,叔叔给堂姐打电话,说让堂姐回家吃饭,婶婶做了好吃的,堂姐这头接电话表现的非常镇定,因为男友拿着锤子就在旁边,如果说错话,堂姐可能就会受伤。

堂姐跟叔叔撒了谎,说自己去南方出差了,大概1个月左右能回来,寒暄了几句之后,叔叔挂断了电话。

随后堂姐的男友也是给公司的领导打了电话,意思身体不舒服想请一阵假,然后逼着堂姐也请假,堂姐只能顺从,他们纷纷得到了批准请假。

大概过了5天左右,堂姐的男友突然提出一个要求,要求堂姐约她的一个闺蜜来到男友家,堂姐心中的恐惧已经占据了她的内心,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在经过缜密的计划后,堂姐的闺蜜如约而至的来到了男友来,为了确保自己的计划成功,堂姐的男友还特意把家中给收拾了一下,把那个陌生的女人还给藏了起来。

就这样,在吃饭期间,堂姐的男友露出了真面目,而且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还要求堂姐帮她控制住她的闺蜜,堂姐惧怕男友的恐吓,最终“帮助”男友完成了这个过程。

就这样,他们整整经历了大概13天,有一次一个偶然机会,那个陌生女人,得到了一块白布,她咬破自己的手指,上面写着房间号,求救。

如果成功就会获救,如果不成功很有可能会一辈子都出不去,因为堂姐的男友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

好人有好报,当天晚上6点左右,门口有敲门声,堂姐的男友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一直都不敢去开门,据堂姐回忆,大概过了5分钟,门一下子被撞开了,很多警察冲了进来。

3个女人被营救了出去,堂姐的男友被成功抓获,在后来的审讯过程中,堂姐闺蜜把堂姐的所作所为都给供了出来,堂姐也被依法认定为强奸罪。

因为她协助了男友实施犯罪,但因为她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犯的罪,所以她最后被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

而对堂姐男友的审讯过程中发现,她的男友以前还犯过命案,看来,这知人知面不知心,我们一定要在生活中充满警惕,防止自己被侵害。

从堂姐的这个事情,相信大家对这个女性是否构成强奸罪有了新的认识。

如果单纯的女性对男性实施侵害,那么在法律中最多就是被判定猥亵罪,因为我国对于强奸的定义是,男性在违背女性意愿情况下,通过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和女性发生关系,而这里我们要注意,受害主体是女性,不包括男性,所以单纯的女性对男性实施侵害不构成强奸。

但堂姐因为协助了男友去侵害别的女性,那么堂姐就有犯罪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女性实施强奸行为可定罪为强奸,所以目前一般根据受害人年龄(14岁)做不同判处:

对于不满14岁的男童,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有可能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最高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或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虽然现在很多人认为女性是弱势群体,但随着时代的改变,很多男性其实也是弱势群体,我们一定要一视同仁,不能对男性带有偏见,你们认为呢?

当然可能会构成,事实上,有不少女性被判处了强奸罪。

最有名的一起,发生在黑龙江佳木斯。

2013年,女子谭某某怀孕期间,其丈夫白某某听说她以前与多人发生关系,质问其为何隐瞒该事实,此后对她态度越来越冷淡。

女子谭某某为讨丈夫欢心,提出为丈夫诱骗女孩,供丈夫奸淫,弥补丈夫。白某某欣然同意。

此后,两人多次物色作案对象,未能得逞。

一天,谭某某在路上假装肚子疼,诱骗路过的女护士胡某某送她回家。

之后,在家中,白某某诱骗女孩喝下有迷药的酸奶,将女孩迷倒,欲实施强奸,发现女孩在生理期未遂。二人怕事情败露,用枕头将女孩闷死。

最终,二人均被判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白某某被判死刑,谭某某因犯罪时是孕妇,不能判处死刑,被判无期徒刑。

这就是一起女性构成强奸罪的典型案例。不过,女性不能因为“强奸”男性构成强奸罪,也不能因为其自身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下面我结合案例展开讲讲这个问题。

一、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已经明确规定,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权利。所以,如果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是不能构成强奸罪强的。

那么,男性的性权利就不受保护吗?

当然不是。

早在2014年,刑法修正案9就将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从“妇女”修改为“他人”,将保护范围扩大大包括男性在内的所有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如果有女子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那么将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可能有人会问,那么女性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会不会构成强奸罪呢?

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也存在女同性恋者强行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的可能。

不过,这种情况一般不认为是强奸罪,而是仍然将其定性为“强制猥亵罪”。这是因为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一般默认强奸只能是男性对女性实施。

二、女性什么时候可以构成强奸罪?

但这并不是说女性不可能构成强奸罪。那么,什么情况下,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呢?主要有两种情况:

1、女性成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女性因为帮助、辅助男性强奸犯,对其他女性实施暴力,而构成强奸罪。

比较有名的一起案件,就是我们开头讲的那个案例。

除此之外,还有女子为报复其他女孩,雇人实施强奸,被判构成强奸罪,而且是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的。

2、女性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那么,女性会不会单独构成强奸罪呢?

也是有的。

不过,由于强奸只能由男性对女性实施,所以,如果女性要构成这个犯罪,只能通过男性实施。

司法实践中,有女性将其他女性迷倒,唆使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因为精神病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他的强奸行为完全是在该女性的唆使下发生,因此,该女性直接自己构成强奸罪。

这在法律上称为“间接正犯”,就是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犯罪行为虽然是其他人实施的,但因为实施者只能算是某种意义上的“犯罪工具”,故利用者单独单独构成犯罪。

总之,女性当然可以构成强奸罪。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会。但是,女性构成的强奸罪,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强奸。因为女性要构成强奸罪,必须是配合男性共同完成,女性单独直接实行的“强奸”不能定强奸罪,需要用另外的罪名来定罪。

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可能会纠正很多人的一些错误认识。在具体分析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先明白两个定义。

01

强奸罪的定义和共同犯罪的定义

第一个定义:强奸罪的定义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同时,该条还列举了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重情节都比较恶劣,感兴趣的人可以翻翻刑法法条。

从这个法条就可以看出来,该罪保护的是妇女的X自主权,被害人是妇女。所以强奸罪一定是针对妇女实施的,犯罪的直接实行者就必须是男性。从这一点来看,女性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女性要构成强奸罪,就需要我们了解第二个定义。

第二个定义:共同犯罪的定义

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里面的难点。我们通常认为,犯罪是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实施的,那如果是多人实施呢?共同犯罪,即是两个人以上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这就是共同犯罪的特殊性。

在共同犯罪里,按照分工的不同,把犯罪人分为正犯和共犯,正犯就是直接实行者,共犯又分为教唆犯和帮助犯,他们的犯罪是间接性的,需要凭借正犯才能发挥作用。

比如在强奸罪里,我们通常认为的,就是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这毫无疑问构成了强奸罪。但如果这里面加上另外一个女人,一个女人教唆或者帮助一个男人实施了强奸行为,除了男人构成强奸罪之外,这个女人也构成强奸罪。

以上就是强奸罪和共同犯罪的概念,我们把这两个概念结合在一起运用,就能够很明确的知道,女性能够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有人可能就好奇了,既然女性只有借助男性才能实施强奸罪,那么女性对女性实施“强奸”,这个怎么定罪?还有,如果男性被女性侵害,就不能被保护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你制造了一个侵害,就必然有一个罪名等着你,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关于女对女,女对男的侵害,放在第3部分来分析,首先看看女性构成强奸罪的具体情形。

02

女性构成强奸罪的几种情形

前面已经明确说了,女性构成强奸罪,必然是和其它男性一起构成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里,女性既可以是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正犯。

第一种,女性作为教唆犯和帮助犯构成强奸罪

这个很好理解,现实中也都有例子,比如母亲教唆成年儿子强奸无辜女性,儿子听了母亲的话,实施了强奸行为,母亲就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

再比如,怀孕的妻子把路过家门口的女大学生骗到屋里,帮助丈夫实施强奸行为,妻子就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2013年7月的某一天,怀孕的谭某以身体不适为由,利用他人的善良,骗实习生胡某送其回家。到家后,谭某在酸奶中下迷药,诱骗胡某喝下,谭某的丈夫趁其昏迷实施强奸。事后,两夫妻怕被人发现,实施了杀害行为。该案告破后,以谭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其丈夫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刑。

类似的例子不少,这些例子让很多人感叹,现实远比想象中的残酷和狗血。

第二种,女性作为正犯构成强奸罪

这里有两种情况,第1种是女性和男性共谋强奸无辜女性,比如男女合谋后,女性负责暴力打昏无辜女性,男性再实施强奸行为,那么男性和女性就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第2种情形是,女性教唆精神病男性强奸无辜女性,精神病男性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不构成强奸罪,但教唆的女性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或者女性用枪逼着男性强奸无辜女性,也是间接正犯。

就在最近,东北某地有三人预谋抢劫,三人于深夜在公园中寻找作案目标,遇到正在公园谈恋爱的钱某(女)和谭某(男),三人持刀抢走现金及手机等物品,并强迫被害二人发生X关系。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谭某被刀胁迫着,在三人面前与钱某发生X关系。此三人,即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综上所述,女性不可能单独直接构成强奸罪,而必须要与其他男性配合。

分辨一个女性构不构成强奸罪,关键是看在这起强奸行为里有没有被害女性,如果有那再看加害女性在里面承担什么角色,是教唆、帮助,或者共同实行,都构成强奸罪。

03

女性直接实行的“强奸”行为应该定什么罪

以上女性构成强奸罪的不同种情形,相信大家都好理解,比较难以理解的,也是大家关心或者比较感兴趣的,就是女性实施的强奸行为怎么定罪。这里也存在两种情况。

第1种,女性对女性实施“强奸”行为

女性对女性实施的强奸行为,现实中也出现过,比如一个女性为了羞辱另外一个女性,在找不到男性配合的情况下,通过道具对女性实施奸Y。

放到强奸罪的定义里看,这种行为显然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实施了犯罪就必然会受到惩罚。刑法针对这种情形,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种,女性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

这种情况相对第1种情况可能发生的更多,只不过大多数人可能不会选择报案,最有名的当属成都九眼桥事件。

当时,一醉酒女子摇摇晃晃走在桥上,突然看中了一个男人,二话没说就扑了上去,把男人按到在地实施了强奸。事后,女子擦擦嘴,摇摇晃晃的又走了,该男子也没报警。再事后,听说经常有孤身男子在桥下转悠。

那发生这种情况,是不是男性就只能白白受侮辱,而没有刑法对男性加以保护呢?当然不是,以前刑法规定的只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受害人只能是妇女,后来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受害人也包括男性了。

在强制猥亵、侮辱罪之外,又增加了从重处罚的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以,女性针对男性的“强奸”犯罪有两个罪名,一是强制猥亵罪,二是猥亵儿童罪。

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女性朋友,碰到未满14周岁的男童,就算再少年老成,就算是他自愿的,或者是求着与你发生X关系的,也一定要躲开这个坑。

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发生X关系的,不论他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一律定猥亵儿童罪,在强制猥亵罪的情节下从重处罚。

所以,从这一点看,在男女关系上,不论男女,都应该知法懂法。

04

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对女性构成强奸罪,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形的分析,希望对女性朋友有帮助。记得曾经有一个专家分析过,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把女性的X权利当成了一种商品,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大家对这个说法怎么看呢?

最后,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希望大家都要洁身自好,有原则,有底线,知法懂法。

1、对女性来说,并不仅仅只有男性危险,有时候看着无害的女人,往往更危险,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把眼睛擦亮一点,看清周围的人和周围的事。

2、对于男性来说,害人之心不可有,要善待女性,远离是非女人,真碰到了被侵害的情况,一定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事发长沙,一女子看中一款价值8000元的衣服,为让老板给衣服打四折,自愿与店老板发生关系。事毕,老板坚持打七折,女子一怒之下报了警。

小刚是长沙某高档品牌店老板,长得帅也能说会道,因为当天店员请假,他亲自上阵卖衣服。

晚上九点三十分左右,一个穿着性感的女子来到店里,对一件价值8000多元的衣服爱不释手。

因为两人相谈甚欢,小刚说如果你真的喜欢,我可以给你多打点折扣。女子心里窃喜,要是能打四折不就可以省下5000块吗?

就在女子去衣帽间试衣服的时候,小刚把店门关掉径直来到衣帽间,与小芬发生了关系。

可结账时小刚坚持只打七折,觉得自己吃亏的小芬,一怒之下打了110,报警说小刚强奸了她。

在警察面前,小刚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但被公诉时,小芬屡次请求警察不要定小刚的罪,把警察搞得一头雾水,既然不定他的罪,你干嘛要报警?

不得已,小芬把关于衣服打折的事告诉了警察。基于小芬是带有动机的自愿与小刚发生关系,小刚最后被无罪释放。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采取强制、胁迫、暴力或其它手段,让妇女发生关系的一种行为。

一般情况下,妇女强行与男生发生关系,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但不构成强奸罪,不等于妇女可以胡作非为,不等于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在下列3种情况下,妇女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定为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共犯,以及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

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制猥亵、侮辱男性、女性或儿童,并且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刑法》第237条,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也就包括男性。

妇女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例如,昆明一滴滴司机,接上一醉酒女乘客后,被女乘客动手动脚,并要求司机与她发生关系。

司机在劝说无果后,女乘客仍然纠缠不休,好在公司发现滴滴车停在路边不动,联系上了司机,才对女乘客提起了公诉。

强奸罪的共犯。

指为别人的强奸提供帮助的一种行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例如,某母亲为讨男友的芳心,协助男友强奸自己13岁的女儿。

因奸淫或协助他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

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发生关系以外的方法,如抚摸、亲吻等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标准,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标准,从重处罚。

例如,河南南阳一网红女幼师,把自己屡次向男童索吻的照片发到网上,被判定为猥亵儿童罪,后因男童母亲的“理解”而撤诉。

不管强奸罪,还是猥亵罪,不管男人对男人,女人对女人,还是男人对女人,或者女人对男人,只要对方不是自愿的,只要你违背他人的意愿,对他人身体做出一些不符合常理的事,你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所以,不管男人女人,都要懂得保护自己,既不要伤害别人,也不要被别人伤害。必要时,可以拿出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女性是不可以被判强奸罪的。

但如果在强奸案发生过程中,有女性对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造成了被害人被强奸,则会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或从犯,视情节轻重而定。

我跟大家说一个案例,可以帮助了解女性是否会构成强奸罪。

徐明仙案发生在1986年,是当时震惊社会的一起强奸未遂致被害人自杀的恶性案件。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十分的离奇,可堪称是狗血剧情。

婆婆强奸儿媳妇。

徐明先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年纪轻轻就嫁给了丈夫,日子虽然清苦,但也有滋有味,老公为人也实在,徐明仙对他还是很放心的,一来家境也穷,即使有点花花肠子,也没办法,二来,夫妻两忙着赚钱,也想不到这一块去。

后来儿子长大了也娶了媳妇,为了改善家境,多多挣钱,刚结婚不久的儿子就选择外出打工,家里就只公公婆婆和儿媳妇三个人在家生活,家里有个年轻漂亮的儿媳妇,自己老公平时也很勤快,什么活儿都抢着干,隐隐感觉自己老公对儿媳妇特别关心,徐明仙渐渐起了疑心,总疑神疑鬼自己老公和儿媳妇有什么事。

离奇惨案就发生在1986年的10月份,公公早起床喂猪,那个年代,猪都养在猪圈里面,因为害怕有贼,所以都会上锁,恰巧那段时间猪圈钥匙是儿媳妇保管,公公过来拿钥匙,儿媳妇正好在忙空不出手,就让公公自己拿,刚巧公公把手伸进儿媳妇衣兜里拿钥匙的画面被徐明仙看到,不明就里,更加肯定自己的猜测没有错,这儿媳妇和老公公绝对有事,又不敢问自己老公,于是总想着报复一下儿媳妇,好叫她别打自己丈夫的注意。

有一天自己女儿家中有事,急着把她爸喊过去帮忙,徐明仙看丈夫走的急,儿媳妇还不知道,于是穿着丈夫的衣服,摸进儿媳妇的房间,那时候都是在自己家里,儿媳妇也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房门只是关着并没有反锁,徐明仙穿着丈夫的衣服偷偷摸摸靠近儿媳妇,伸手摸她,儿媳妇突然惊醒,一想自己老公外出打工,这肯定是有逮人想要搞坏事,又惊又惧,翻身反抗,看到居然是公公想干坏事,情急之下一口咬中对方的手指,趁对方吃痛,跑回自己娘家。

跑回家以后受到惊吓的儿媳妇把这件丑事告诉了父母,娘家人特别愤怒,准备天一亮就带人去女婿家讨个说法,那个年代,观念特别传统,所谓家丑不可外扬,这件大丑事,要是传扬出去,必定会被村里街坊领居指指点点议论纷纷,不仅施暴者名声扫地,被害人也要背负巨大的舆论压力,女人越想越伤心,索性一死了之,选择了自尽。

第二天娘家人发现了惨状,气急生怒,叫上人准备去讨还公道,要让对方付出代价,刚到村口遇到从女儿家回来的老公公,直接一顿暴打,并扭送派出所,但老公公这两天吃睡一直都在女儿家,并不知情,而且有不在场的证明,使案情陷入了僵局,后来这个悲惨女人的妈妈想起女儿跟她说,反抗的时候曾咬伤了对方手指,根据这条线索,经过排查找到是婆婆徐明仙做的案,被捕后徐明仙对这起恶性案情供认不讳,只因小小的猜忌怀疑,引发了这么严重的恶性事件,简直让人瞠目结舌目瞪口呆,徐明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最终在对徐明仙的定罪上发生了分歧,主要分歧就是徐明仙在这起案件中到底有没有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国当时的法律规定,强奸罪中的实行犯,必须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妇女只能在共同犯罪中,作为男子实行强奸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时候才成立。

此案中,婆婆徐明仙是穿丈夫的衣服,试探和轻薄了儿媳,并未实施强奸,也不构成教唆强奸和辅助强奸。

在徐明仙案中,可在新修刑法适用中的“猥亵罪”,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界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上中学的时候,我们年级有一个“假小子”式的女同学。这位同学无论言行举止、衣着打扮与男同学均无二样。就连她说话的腔调都是一副“儿娃子”的架式。如果你不仔细听,很难分辨出她是个女学生。而且,这位女同学不爱和别的女同学在一起玩,她整天和我们一群男同学混在一起,不是和我们踢足球,就是和我们一群男生在篮球场上厮杀。刚开始,我们对她的这种行为还有些不适应,必定在激烈的运动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碰撞、拉扯等肢体接触,但这个女同学毫不在意,时间一长,我们这些男同学就有些见怪不怪了,还真没有把她当作异性来看待。有一年,记得上高一的时候,我们年级从外校转来一个男同学,这个男同学是个文弱的小白脸,也许是个转校生,人生地不熟,他说话做事就有些唯唯诺诺。不过,这个男同学的学习成绩非常不错,虽然不是拔尖的成绩,但是考上大学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正在这个转校生不声不响埋头学习的时候,一个比我们高一年级的差生,就是那种已经放弃了学习,坐等着混张毕业证的男生,不知什么原因,他把这个转校生给盯上了,他时不时地来找这个转校生的麻烦。因为这个差生名声在外,整天惹事生非,其他同学都有些怕他,所以他欺负转校生的事,大家也都是敢怒不敢言。有一次,这个差生又来找这个转校生,他让这个转校生给他借上几十元钱,那时候,对于中学生来说,几十元钱就相当于一笔巨款了,转校生确实没有那么多钱,他把自己的衣服口袋都翻了底朝天,也只有二块多钱,但这个差生却不依不饶,非要转校生去帮他找钱。这时,那个“假小子”站了出来,她冲上去和那个差生理论,说来也怪,这个差生到最后,说了句:好男不和女斗。就扭头走了,而且从此以后,这个差生就再也没有找过转校生的麻烦。也许这是转较生在陌生的环境中,第一次得到了别人的帮助,于是,他不知不觉中就和“假小子”亲近了起来,慢慢地两人发展成了一块上学,一块放学回家的校友。但让旁人觉得可笑的是,他们俩的身份好象颠倒了过来,“假小子”成了转校生的保护神,而转校生成了事事听从假小子指挥的小跟班。事情发生在高一下半学期,有一天,“假小子”的父母找到了学校,说要找转校生算账。我们一看,“假小子”的父母家,也是那种女主人说了算的家庭,她的妈妈比她的爸爸高出一个头都不止,而且这个中年女人说起话来,面目狰狞,张牙舞爪。而“假小子”的爸爸却只能在一旁时不时冒出一两句敲边鼓的话,声音小的让人都听不清楚。后来,我们得知,“假小子”有了身孕,而始作俑者就是这个转校生。就这样,没过多少时间,转校生和那个“假小子”就从我们的眼前消失了。若干年以后,我都大学毕业,并且已经工作了好几年了。有一年,过春节,我们几个高中同学相约去给高中老师拜年。在一个老师家里,不知谁扯出了这个话题,这个老师不无惋惜地说:其实,那个转校生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后来经过多方取证,转校生是在“假小子”的胁迫下,做出了不该做的事。但在当时的大环境下,一般出现这样的事,女方都是受害者,男方就是再怎么样争辩也都是无济于事的。说到最后,这位老师说:可惜我们学校又少出了一个大学生。 再后来,我得知,这个转较生因为受过教养,正式工作也找不到,只能打些零工糊口,甚是可怜。而那位“假小子”却早早地嫁到外地去了,至于她现在过得怎么样,就不得而知了。

三女子在一16岁男子的酒里下药,之后对其侵犯,导致休克,送医后救回,却丧失了功能。男子父亲告三女子强奸,可最后却被判不构成强奸罪。

2007年,16岁的周某接到女朋友张某的电话,邀请他去吃饭,同去的还有张某的两个女性朋友,三个女子都是30多岁的人,丈夫都是有钱人家,在小县城有脸面。

吃饭期间,三女子趁周某去洗手间,把事先准备好的药放在周某的酒杯里,周某回来后,三女子轮流给他敬酒。等到药起作用了,三女子对周某实施了侵害。因为酒喝的太多,又长时间兴奋劳累过度,周某突然休克。

三女子吓着了,赶紧把周某送去医院抢救,最终得以脱险,但却可能丧失了能力。

在抢救周某的期间,周某父母知道原因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告三女子强奸。经过询问,三名女子对所犯之事供认不讳,但最终没有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没移送起诉,是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女性强奸男性,只规定了男性强奸妇女的情况。

因为三女人构不成强奸罪,最后只对周某的人身伤害进行调解,赔偿医疗费等。据了解,三女子各向周某赔偿2万元。

虽然女性强奸男性不会构成强奸罪,但一般会被认定为猥亵罪,如果对男性身体造成伤害,则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什么情况下,女性会构成强奸罪?

43岁的女子叶某与丈夫时某结婚已经有20年了。因结婚时叶某不是第一次,时某非常嫌弃,经常以这个为借口吵架,即使是过了20年也还是会提起这事。

2014年夏天,时某又一次因为叶某结婚不是第一次而吵。叶某突然就生出一个恶意念头“你想要第一次,我就找个给你玩一玩”,而时某也欣然同意。

两人商量后,将目光锁定在本村的女孩小雨(化名,13岁)。叶某甚至还认为小雨还没发育完全,不会有事后怀孕的风险,也就不会被人发现。

7月的一天中午,叶某明明知道小雨还未成年,仍然把小雨骗到家里的卧室,让她脱掉裤子,就在一旁看着时某对小雨实施强奸。在这之后,时某又单独在家里,跟小雨发生关系五次,导致小雨怀孕。

2015年的春节,小雨的姑姑发现小雨的肚子变得鼓鼓的,于是带她去医院检查,这才发现都已经怀孕八个月了。直到这时,叶某时某两夫妻的恶行再也隐藏不了了。

后来经签定,小雨对此事没有防卫能力。

后经审理,认为时某多次强奸女孩,还导致女孩怀孕,侵犯了小雨的性自由权利,而且情节恶劣;叶某明知道时某强奸女孩,还为他提供帮助,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案发后,叶某时某都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得以从轻处罚。时某以强奸罪判十一年,叶某以强奸罪判四年三个月。

因此,女性如果协助他人强奸,会构成强奸罪。

不管男性还是女性,都要保护好自己,要有防范意识,别让坏人有机可趁。当然,最重要的是不要去做犯法的事,协助他人也不可以。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有女强奸犯存在的案例!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案例,但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处于女性习惯的特殊性以及男性的主动性方面。在法律面前,男女行为中男方处于弱势。

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方面来讲,只是针对男性来规定的强奸罪,对于女性确实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许因为女性是弱者,在强奸方面也是弱者,受到伤害最大的还是女性。

因此在现实生活当中,所有的报道基本上都是男性是强奸犯,女性是受害者。这似乎形成了一种定律,只要违法的发生男女关系,那么受处罚的都是男性。

我国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都是强奸罪。这种主要是胁迫女性,或者是强制女性,或者是威胁女性做性行为的,都是强奸罪。

特别针对那些精神类,或者是智力类的女性实施性行为,尽管他们没有反抗,或者是为成了的意思,但都被视为强奸罪,因为因为这类女性是无行为能力。或者半行为能力的女性。

我国的强奸罪还有另一项特殊的背景,那就是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不管是哪方主动,全部是强奸罪,而且从重处罚。这就是保护了未成年女性的权益,在这方面要求严格,也是符合社会需求。

到底有没有女强奸犯呢?

其实女强奸犯在国外不是新鲜事。曾经的漂亮国就发生了一起女老师强奸男学生的案例。这位女老师看中了自己的男学生,于是就把他叫在家里面,实行了教唆性,强奸最后这位女老师被判为女强奸犯,并且在其档案里面也标注了。

外国出现女强奸犯也很正常,毕竟外国女性多于男性。好多国家的女性找不到对象,不像我国男性多于女性,男光棍特别的多,截止到目前至少有3,000万。因此我国一些男光棍找不到对象,不得不出国务工,然后寻找自己的姻缘。

我国究竟有没有女强奸犯的案例呢?

其实我国也有这种行为现象,但没有定性为女强奸犯。因为在法律条文上,没有女强奸犯这个规定。

记得前些年报道了三个女性强奸了一个帅气的男小伙子,当时这三个女性被处以强制猥亵罪,并没有处以强奸罪。

这三个女性关系非常的好,约了一个男性喝酒,在酒里下了药。这个帅小伙喝多了以后被送到了宾馆里,这三个女性就对他实施了性行为。

当然,对于服药后的男性由于昏迷状态,事实的性行为没有发生,不过这三个女性对她造成了心理伤害,而且也实施了所谓的行为。

最后这个帅小伙把这三位女性告上了法庭法庭,最后判处三个女性强制猥亵罪,当时闹得沸沸扬扬。不过这个结果造成了男性的心理阴影非常严重,尤其是害怕的性行为能力。这种现象也说明了女性也可以犯强奸罪,女性也是有性方面的需求。

不过在我国是非常罕见的事情,因为好多事情是男性主动多于女性,或者是女性要求男性配合,这就出现了男性是强奸犯,女性是受害者的现象发生。

因此在现实生活当中尽管女性主动地与男性发生关系,或者是从某种诱惑性的发生关系。由于一些女性出于目的不纯,在发生关系个人满足需求以后,要求一定的赔偿,可是男性不愿意赔偿,于是又反咬一口。甚至出现了男性强奸女性的现象,主要是男性百口难辩,事实发生了。所以有时男性也要保护好自己,并非所有的女性主动就是自己魅力的表现。

曾经在四川地区也发生过一起事情,当时应该是那位女性喝多了酒,于是拦截了一个小伙子实施了性行为。最后女性一走了之。尽管从某方面报案来说,可是最终也没有处理的结果。

总之,对于女强奸犯来说,目前还是非常少的,毕竟受伤的基本上是女性。所以在法律规定方面,基本保护的是女性的权益,一般男女之间的关系,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就是男强奸犯。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女强奸犯也是有的,所以一些男性要保护好自己,有一些女性会实施威胁,或者是教唆方面,致使心里会受到伤害。

我们村一个28岁的女人,以送土鸡蛋为由,强行与村里一个78岁的老大爷发生性关系,导致老大爷当场猝死。最后女人被老大爷的儿女告上法院,判了10年。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法律上:男性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是一定会被判有罪的。那么,如果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会被判有罪吗?

答案: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会构成的是强制猥亵罪。

大约20年前,在我们村里发生了一件轰动整个县城的“奇葩又丧心病狂的事件”,听我妈说,当年这件事发生后,村里60岁以上的所有留守老人全部被子女接到城市里居住了。

当年我们村妇女主任的女儿(小丽)初中辍学后,在东莞一家发廊打工,后来攒了一些钱后就回到农村老家,在镇上也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平时主要是给村里和镇上人剪头、按摩,后来理发店又多了一个给老年人剪头发的业务,5块钱一位。

这个业务开展后,因为价位便宜,十里八乡的老头儿都喜欢去小丽的店里剪头发,这个小丽因为早年受教育不多,所以个人素质也不高,村里小年轻们去她店里剪头发时,她特别喜欢跟人“打情骂俏”,因此,整个店的风气特别不好,但是村里人碍于她妈妈是妇女主任,性格又泼辣的原因,都只敢在背后说说。

我们村里有很多留守老人,岁数都在60岁以上,儿女们背井离乡去大城市里打工,老人们就留在村里守着老宅子。小丽有一次去村里收头发辫子时,路过了张大爷家门口,看到张大爷一个人靠在院子的大摇椅上睡着了。

据小丽后来对JC交代说,当时她无意中看到熟睡中的张大爷,心里竟然有股奇妙的感觉,看到张大爷闭着眼睛躺在摇椅上,竟然对他“一见钟情”。

正因为这种可怕的情愫,直接导致小丽对张大爷做出了禽兽不如的事情。

从这之后,小丽隔三差五就骑着自行车进村,以给村里的老人上门剪头为理由,故意每次都路过张大爷家的院子,伺机窥视张大爷在家的一举一动,顺便也打探张大爷家附近的情况。

张大爷家邻居搬进城里住了,房子常年空着无人,而张大爷家又住在村尾,除了村民们放羊会路过他家后面那片田地外,平时几乎没有人经过。张大爷家里人也怕他年纪大一个人住在家里,万一出了什么意外无人察觉,于是拜托住在张大爷家前面那户人家,每天早上7点去敲张大爷家门,喊老人起床。

小丽打探好张大爷家附近的情形后,一天中午,她去村里的小药店买了一盒“男士补肾药”,当时药店老板娘还打趣问她是不是谈恋爱了,小丽当时跟老板娘说“要去跟住在县里男朋友小住两天”,在药店老板娘暧昧的目光下,小丽拿着药离开后直接去了隔壁的一家食杂店。

花50元买了几瓶啤酒,又买了一筐农村土鸡蛋。所有的准备工作全部做好后,小丽提着这些东西骑着车直接去了张大爷家。

小丽一脸殷勤地敲响了张大爷家的门,张大爷毫无防范地开门,以为小丽是来家里给他剪头发的,当时还好心地对小丽说,等下剪完头留下来吃中午饭,中午给小丽炖鸡肉吃。

小丽一听张大爷主动留她,心里更加激动,把鸡蛋送给了张大爷后,让张大爷躺在摇椅上对他说“剪头发前,先给他按按摩,舒缓下筋骨”。张大爷还笑着夸小丽是个好孩子,孝顺好心。

但是,让张大爷想不到的是,这个看上去“孝顺”、“好心”的好孩子,在给他按摩时竟然已经对他抱有一些不正常的非分之想。

小丽正常的给张大爷剪完头发,去厨房主动帮忙做中午饭,饭做好后,小丽把事先准备好的“肾药”偷偷碾碎后撒进了鸡汤里,然后又在啤酒里掺了5.6片“补肾药”。

吃饭的过程中,小丽一直劝张大爷喝酒,张大爷说自己有高血压不能喝太多酒,小丽无视张大爷的话,以“真心把张大爷当做亲爷爷看待”、“希望做张大爷的孙女”为理由,打亲情牌,诱惑张大爷连喝了3杯啤酒。

喝完啤酒后,张大爷就感觉神智有些不太清醒,小丽看准时机,反锁住院子大门,把神智有些慌乱的张大爷扶进了房里,强行与张大爷发生了关系,侵害了他。

张大爷想要呼救,却被小丽紧紧捂住了嘴巴,事后小丽心满意足的准备收拾东西离开,一回头,竟然看到张大爷在床上睁大眼睛,嘴巴大张,神态扭曲,已经猝死。

小丽看到张大爷猝死后,吓得落荒而逃,回家把值钱的东西带上后,直接背着行李买了去外地的大巴车票,准备出逃。

第二天邻居去张大爷家喊他起床,敲了半天的门却没看到张大爷来开,邻居不放心,翻墙进了张大爷家,一进屋,发现在床上已经猝死的张大爷。看到房间里一片凌乱后,邻居果断报了案。

后来JC经过调查,锁定了小丽。几天之后在火车站抓获正准备坐火车跑路的小丽。

张大爷的一对儿女在派出所看到小丽后,发了疯般冲上去对她一顿拳打脚踢,张大爷的女儿哭着扇了小丽几巴掌,啐了一口大骂道:“你真是不要脸!这种畜生事你也能干得出来!他都能当你爷爷了,你怎么能下得了手!!”

没想到小丽看着大家突然咧嘴笑道:“我对他是真爱。而且我这不构成犯罪,我在网上都查过资料了”。看到小丽不知悔改的恶劣态度,张大爷儿女扑通给派出所JC跪下,希望法律严惩这个“恶魔”,最后张大爷儿女把小丽告上了法院,小丽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小丽的妈妈也因为这件事被撤职。

小丽的行为违背了哪些法律呢?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女性实施侵犯行为可定罪为QJ,但是按照新修订的《刑法》:

如果一个女人侵犯男性,只要不限制人身自由,是不能以QJ定罪,只能按照强制猥亵罪处罚。

如果在QJ过程中,伤害到男性身体,按故意伤害罪所以进行判定。所以,在我国女性是不会构成QJ罪的。

那么小丽在这个事件中到底违背了什么法律?

1、小丽迷晕了张大爷,在张大爷神智混乱时,强行与他发生了性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2、小丽明知道张大爷已经将近80岁高龄,却依然对他实施“兽行”,最后使张大爷直接事后猝死,对张大爷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结语。

当年这件震惊全县的案件,让村子里所有留守老人一夜之间全部“落荒而逃”。在这件事中,小丽是不值得同情的,也是让人可恨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女性强迫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虽然不会被判强奸罪,但依然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以为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人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同时,也提醒广大男同胞们,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如果受到侵害,不要选择沉默,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法治社会,一定要懂法守法,不要知法犯法!

16岁的周某被三名少妇下了春药,并轮番上阵,三凤戏龙长达2个小时之久。周某在过度劳累和兴奋之下,突然休克,三名少妇慌了,赶紧将周某送往医院抢救,所幸周某生命没有大碍,但丧失了性能力。

周某父母得知消息,一怒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三个少妇对与周某发生关系的事供认不讳。不过并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也就是说三个少妇并没有犯罪。周某父母虽然非常的愤怒,但是又没有办法,只能接受调解,调解的事由就是以对周某人身伤害进行赔偿,每个少妇最终赔偿2万元,共计6万元,用于对周某进行治疗,然而周某却丧失了功能,造成的伤害却无法弥补。

不满16岁的周某,在女友的邀请下,与三个少妇吃饭、打麻将,不料被下药,并发生关系,并在极度劳累和兴奋之下丧失功能。

2007年的某天,家住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镇的周某被女友张某邀请吃饭,周某欣然答应,并按时到县城的一家饭馆吃饭。一同吃饭的还有张某的两个女友,三个少妇和一个不满16岁的男孩不一会就吃得热火朝天,聊得十分开心。

这个三个少妇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当地有脸面的人物,是名副其实的富婆。三个少妇年龄都在30多岁,正是如狼似虎的年龄,看到周某这个翩翩少年,不免心动,于是在周某上洗手间期间,往啤酒里放了春药。等周某回来的时候,便轮番和周某碰酒,喝得差不多了,估计药效也开始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三个少妇就提议打麻将。

周某虽然被下药了,但是头脑清醒,以自己没带钱拒绝。但是这时其女友张某很爽快地告诉周某,没带钱没有关系,如果周某赢了就由其他人付钱,周某输了就得与他们“那个啥”,周某在其他三个少妇的软磨硬泡下,便同意了提议。

于是四人在酒店开了房间,没有几圈,周某就输得一塌糊涂。三个少妇就趁机开始在周某身上乱摸,顺势脱掉周某的衣服,周某此时已无任何反抗的之力,任由三个少妇不停地索取。在折腾了两个小时之后,周某由于酒精的作用,再加上过度劳累以及兴奋,突然间休克。

三个少妇顿时慌了神,赶紧想办法将周某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周某的父母知道了此事,非常的愤怒,便报了警。之后警方调查以及结果就是开头说的那样,三个少妇没有犯罪,只是由警方进行调解赔偿。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关于女性能不能定性为强奸罪的事件,由此可以看出,如此情况下,那三名少妇都没有构成强奸罪,更不要一般情况下。那三名少妇之所以仅仅进行了赔偿,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强奸罪的要件之一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对未成年人的强奸,不限定违背妇女意志也限定在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而刑法没有规定对男童的强奸罪名,所以三个少妇的行为无法以强奸罪论处。

不同的法律体系,对于女性对男性的侵犯,结果是不一样的,像有些国家不管男孩、女孩,只要成年人对其实施了性行为(包括同性恋),均构成强奸罪。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一名女教师乔伊斯,在聊天软件上结识了一名未成年男孩,在深入聊天之后就开始说些露骨的话,并且乔伊斯主动的向男孩发不雅照。由于乔伊斯有家庭,只能偷偷摸摸地和男孩联系。

直到有一天,乔伊斯家里没人,便邀请男孩到家做客,然而等到男孩到家之后,结果发现不仅有乔伊斯,还有乔伊斯的另外一个女同事。于是三人开始了更深入地交流,并发生了关系。之后她们一直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最后才被曝光。美国当地警方就介入了调查,而乔伊斯面对证据,对自己所作所为供认不讳。在调查中美国当地警方认为乔伊斯有明显的诱导行为,被指控犯有强奸罪。

美国24岁的佐治亚州里士满赫普兹巴中学科学教师鲁玛,强迫该校一名13岁的学生爱上自己。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在学校上课期间要求该学生到另外的空教室与之发生关系。而该学生在这样的畸形关系下,竟然爱上了鲁玛,并经常偷偷从家里出去会见鲁玛。

直到该男孩的母亲在其手机上发现了此事,才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才将鲁玛逮捕拘留,在缴纳2.5万美元(约合16.5万元人民币)的保释金后获释。不过鲁玛之后被学校开除,并被禁止永远不能做教师,禁止接触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时,美国检方很快又对鲁玛增加了面临的另一项指控,再次被拘留,等待传讯,极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由于这是在今年发生的案件,还没有具体结果。

不过,根据美国法律,鲁玛在法律上的审判结果好不到哪里去,根据美国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鲁玛与之发生关系的男孩只有13岁,没有达到“同意年龄”,属于违法行为。美国的司法系统分为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法定强奸罪在联邦层面没有统一标准,更多地依赖于各州的具体规定。

整体而言,法定强奸罪规定任何人与小于“同意年龄”(age of consent)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皆属违法。 与普通强奸罪不同的是,法定强奸罪与双方是否同意进行性行为、是否受到外力强迫无关,只要一方小于同意年龄,即属违法。同意年龄与普通意义上的成年不同,指的是未成年人能给予具有法律效应的同意的年龄,根据美国各州的法律,同意年龄多设定在16至18岁之间。年龄是此类案件的核心元素,大部分州以青春期作为界限,根据不同地区规定,受害者处于12或13岁以下的案件定性为儿童猥亵,受害者大于这一年龄界限、小于同意年龄的则属于法定强奸罪范畴。

同时,经过对比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对于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是有很大区别的,像我们国家的刑法关于关于强奸罪的主体只规定为男性,像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均无限制,还有像英国就是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而后把对象从单一的妇女增加为“妇女或其他男子”。从中可以看出,国外的刑法立法对于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强奸罪的对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样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强奸男子。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法系之下,虽然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第十三条将猥亵对象扩大到“他人”,但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行为主体只规定为男性,行为对象仅限于女性,从而导致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仅为“女性的性自主权”,因此女性暂时是没有构成强奸罪的法律依据。

而主要原因与我们的历史背景有关。我们国家经历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皇权主义,父权主义深入人心,男尊女卑的思想也是根深蒂固。女性旧社会从来就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更谈不上经济地位。在传统观念中,男强女弱一直就是所谓的真理,而有的女性更被视为玩物,加上男女天生发育以及体质各方面的差异,使人们形成思维习惯性的认为女性根本不可能主动的进行性侵犯行为,而只能成为被侵犯对像。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强奸罪定义上,就将犯罪主体仅限制为男性,主要是出于对女性的保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对男性的侵犯也不断增多。同时,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同性恋现象也不断普遍与公开,女性对女性的性侵犯也开始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过我国刑法一大原则来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刑法定思想。正由于我国现行对强奸罪的规定限于男性主体对女性主体的侵犯,因此在针对女性对男性的侵犯以及女性对女性侵犯的案例时,我国刑法明显出现空白,使很多不法份子借机钻空子法律空子,从而规避法律的制裁。

写在最后

从现实来看,目前女性暂时还不可能同男性一样成为强奸罪的限制主体,当然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少的,但是并不能忽略其事实。现在,女性不管从心理还是生理都已经具备了成为强奸罪主体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随着女性在社会地位上的提高而提高。

横向来看,当前世界各国都纷纷对强奸罪的构成要素进行修改调整,把强奸罪的行为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在犯罪主体上,很多国家也开始把女性列为强奸罪的直接主体范围,并且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司法经验。相信不久,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女性和男性一样,在任何法律上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像类似于周某那样仅仅只得到6万元的医疗补偿。

女性在中国是不会构成强奸罪,但在英美等国家却经常发生,下面我们就举几个真真实实存在的例子。

那为什么中国不会有呢?因为我们的法律没有相关的条款,但国外却是有的。

一、英国36岁女子以玩网络游戏为名欺骗15岁少年性侵被判刑

近日,在英国的伍斯特有一名36岁的少妇因跟15岁未成年少年发生关系而遭到逮捕。

据英国这位有两个儿子的母亲霍尔顿自己供述,她舍不得对自己的儿子下手,所以才引诱其他多名未成年男孩,并且跟其中的两个男孩发生了性关系。

据其中一名受害男孩透露,他是通过网上认识霍尔顿的,对方很快就聊了起来,一段时间之后,霍尔顿邀请他到自己家中带她的两个儿子打游戏。

但男孩到了霍尔顿家里之后,她压根就没有教谁打游戏,而是把男孩带到了自己的卧室中进行言辞挑逗,并且开始动手动脚,看到男孩一直很紧张,她又生一计。

她带着男孩到了电影院,在电影院里,霍尔顿一直引导着男孩进一步行动,一边向男孩索吻,一边拉着男孩的手往自己的私处里塞,一场电影下来后,霍尔顿得手了两次。

在那次之后,霍尔顿又多次侵犯了受害男孩,后来为了满足自己的更多需求,她还给受害者男孩报了一个性辅导班。

目前,霍尔顿由于性侵未成年男孩被法院判处4年监禁。

二、美国21岁女老师诱奸15岁男学生被捕

无独有偶,近日在美国俄亥俄州的一所天主教高中学校也发生了一起女老师引诱一名15岁学生在自己的车里发生性关系的案例。

据称,这位21岁名为麦卡利斯特的女教师负责送一名15岁的男生回家时,在自己的车上引诱了这名男生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这件事情被男生母亲发现后立刻向学校进行了反映,学校也及时告知了警方。

目前,该名女教师对性侵事情供认不讳,在缴纳完10万美元的保证金后才被警方释放。

而类似的案件也在美国多地频频发生。其中就有一个案件当中,一名与31岁女教师与一名16岁少年保持了三年的不正当关系后。该少年提出结束关系后遭到这名女老师拒绝,他随后将此事告知给了警方后。而该名女老师也被判处罪名成立,在缴纳完10万美元保释金后才被释放。

另外,上个月美国的明尼苏达州也发生了另一起女教师与班里的15岁男学生长期保持着不正当性关系的案例,同样被判处缴纳6万元美金的保释金后才被释放。

都说“虎毒不食子”,然而天下竟有如此恶劣的禽兽母亲,为了笼络情夫苏某,满足情人的无理要求,她竟三番五次采用打骂、恐吓等方式,胁迫自己的亲生女儿,将自己的年幼女儿“送入虎口”,供苏某蹂躏,甚至协助苏某按住女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谭某、苏某有期徒刑4年和8年。然而谭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最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

多年前便红杏出墙

38岁的谭某是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塘胜村人,小学尚未毕业就辍学了,后来,经人介绍与宁某结婚。

婚后,谭某随着丈夫前往北海在一工地上打工,谭某在工地负责工友们的伙食,没多久,谭某便认识来自老家的苏某,苏某36岁,虽然知道谭某已婚,却经常在谭工老公得眼皮子底下向谭某大献殷勤,对谭某展开了追求,而谭某一直觉得丈夫宁某老实、窝囊,不够浪漫,相识不到二个月,两人便勾搭在了一起。

第二年,谭某和苏某就回到了浦北,十多年来,两人以表兄妹相称,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而憨厚老实的宁某长年在外打工,居然毫不知情。

情夫盯上谭某的女儿

苏某本来就是老人口中的“溜光锤”,整天不务正业,油嘴滑舌,后来又和一群狐朋狗友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欠了一屁股债。

苏某觉得输钱是因为运气不好,总想着捞回本钱,后来听别人说,要找个C女‘开苞见红’才会赢钱,苏某于央求谭某说:“我最近运气不好,赌钱老输,听说‘开苞见红’能够改运,为了以后你能够过上好日子,你的小女儿长得不错,你看如何?”

谭某最初觉得苏某非常荒唐,断然回绝了苏某的要求,然而,苏某软磨硬泡,谭某为了笼络情夫,最终,居然鬼使神差地答应了,当时,谭某的小女儿冰冰(化名)当时还不到10岁。

谭某带着小女儿冰冰来到苏某宿舍,因冰冰年龄太小,稚气十足,苏某最终不忍下手。

但改运赢钱的想法一直在苏某的脑中,苏某又开始打谭某的大女儿丽丽(化名)的主意,丽丽当时还未满14周岁,听到谭某的要求,丽丽惊恐不已,谭某开始好言相劝:“只要你同意,以后我们就能过上好日子”见女儿死活不答应,谭某开始威吓女儿,“你不同意,我就喝农药自杀,留下你和妹妹!”年幼的丽丽害怕母亲真的去寻死,就哭哭啼啼地答应了。

亲生母亲送女儿“羊入虎口”

次日,谭某就把大女儿丽丽带到苏某的出租房,苏某企图脱丽丽的裤子,但丽丽极力反抗,不肯就范,谭某在旁边开始不断的打骂、恐吓女儿,苏某趁机将丽丽推倒在床上,谭某帮着按住女儿的双手……t怕丽丽地哭喊惊动到邻居,谭某又用手捂住女儿的嘴巴。

为了安抚女儿丽丽,谭某用苏某给的300元钱,给丽丽买了一辆256元的自行车,之后,苏某便多次叫谭某带丽丽到自己的宿舍。为了方便,苏某还把丽丽的学籍镇上的中学,由他负责丽丽的学费和伙食费。

牺牲女儿为哪般?

谭某在审讯中声称,她担心苏某在外面拈花惹草,更怕苏某离开她,所以想通过牺牲女儿的方式笼络苏某。

兽母的行为,使得女儿的心理受到严重创伤,丽丽声泪俱下地说:“我恨妈妈,我怕她打我,又怕她抛弃我”。

谭某的丈夫宁某说:“根本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这件事让他既痛恨妻子,又愧对女儿。

多行不义必自毙

事发后,浦北县人民法院认为苏某和谭总以暴力、胁迫手段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QJ罪。苏某在本案中是主犯,依法判处8年有期徒刑,而谭某多次恐吓、威胁、胁迫苏某犯罪,在本案中起到辅助作用,依法判处谭某有期徒刑4年。

虎毒尚且不食子,为什么谭某身为母亲却这么恶毒?

如果是男性违背女性的意志,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没有太多的疑问。但是如果反过来,是女性违背男性的意志,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先看一下刑法关于强奸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只有男性强奸女性才会构成强奸罪。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并不会构成强奸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强奸男性就不构成其他犯罪。那么在现行刑法下,女性强奸男性会构成何种犯罪呢?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虽然女性强奸男性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却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一般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该罪,那么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上,无论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还是男性的性自主权,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被男性侵犯的,法律会以强奸罪作出评价;男性的性自主权被女性侵犯的,法律会以强制猥亵罪作出评价。

因此,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均不能够违反法律规定,随意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权,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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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例:

2013年,江苏常州离异女教师黄某,在初中担任班主任时,与班内学生王某(男、13岁、2001年生),在2014年3月至8月期间,多次在家中、宾馆等地发生性关系。

由于王某学习成绩的急速下降,引起了其父母的格外关注。王某父母在王某的微信聊天中,发现其与班主任黄某有些不正常,再加上王某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等,于是王某父母把此事反应到了学校。

学校经过一番询问,王某最终坦言,至此案发。黄某被刑事拘留,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黄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如下:

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黄某无前科、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注意,此案被告人黄某被判的是猥亵儿童罪,并非强奸罪。为什么会如此呢?

01.女性强奸男性会不会构成强奸罪?

下面我们先看一下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条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此条款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强奸罪的行为对象为“妇女”、“幼女”。

强奸罪是侵犯女性自主决定权的犯罪,其行为对象为女性,而非男性。而行为对象作为构成强奸罪的要素之一,没有行为对象自然就不存在强奸罪了。

因此,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

02.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那犯什么罪?

女性强奸男性犯什么罪可分为两个情况

1.行为对象未满14周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述的黄某多次与未满14周岁的王某发生性关系为例,王某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儿童包括男孩和女孩)。黄某以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由于王某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不管王某是否自愿,黄某都触犯了猥亵儿童罪。

疑问:黄某与未满14周岁的王某发生关系是触犯了猥亵儿童罪,那如果是女性强行与已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关系,又当如何呢?

这就涉及到第二种情况了。

2.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

过去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未满14周岁的儿童,现在猥亵罪的对象不再有性别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他人”自然也包括男性,所以如果是女性强行与已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关系,那就涉嫌强制猥亵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束语

由于强奸罪的行为对象仅针对于女性,而行为对象作为构成强奸罪的要素之一,故此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尽管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但是这并不说明没有犯罪。如果女性违背男性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则有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是位女性,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我认为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

这个社会,女性始终是弱势的和被动的一类;并且,从生理的角度上看:女性远远不如男性的欲望强烈和来的快,女性往往要通过长时间的、一系列的感官刺激和心理准备才有可能产生对性的欲望,而男的不一样,只要眼睛一看、鼻子一闻、身体一接触就欲火上身。

这是人的原始本能,是符合自然法则的。

所以,我的观点是: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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