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转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案件背景
2022年5月,赵某为其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为9.09万元。保险合同明确指出,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并规定如车辆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同年11月,赵某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并多次使用该车辆接单。2023年7月,赵某在驾驶该车接单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自身和乘客受伤,车辆受损。赵某联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车辆性质改变且未通知为由,拒绝赔偿。随后,赵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南湖法院。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赵某是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免责事项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选择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若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营运机动车辆的危险系数明显高于非营运车辆,保险费率也相应较高。
裁判理由
1.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赵某以家庭自用车辆投保,但实际用于网约车运营,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案发时车辆正在接单,符合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
2. 免责条款提示:保险条款中关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免责部分已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赵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并签字确认,表明其了解并同意免责条款。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私家车主,如将车辆用于营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调整保费和保险责任。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赔。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中以列举常见情形的方式充分告知免责条款,或增设问卷调查性质的选项,明确告知擅自改变车辆性质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数据背景
据嘉兴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发布的“网约车市场风险提示”,截至2023年9月底,该市共有网约车1.78万辆,4.16万人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这一数据反映了网约车市场的活跃度,也提示了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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