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科学规范管理干部,避免突击提拔、带病提拔,现在各地组织部门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在主要领导到位前后三个月,原则上不主张动议人事,确因工作实际需要调整,以小范围动议为主,不提倡大范围、大面积动干部。由此有了主要领导调整前后人事冻结一说。由于党委书记(党组书记)主管人事工作,因此在党委书记(党组书记)到岗之前,的确不适宜调整干部。但是不是党委书记(党组书记)不到位,就一定不能调整干部?
也不一定。
我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其中包括重要人事任免),原则上以由党委书记(党组书记)召集党委(党组)班子成员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在党委书记(党组书记)缺位或者不在家的情况下,根据组织授权,党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也可以主持召开班子会,研究重要人事任免。经班子研究的决议同样有效,并不是书记没有了就不能议事决策。
具体到地方和单位,无非程序略有差异。
比如地方,当县委书记没有到位,县乡作为县委副书记一般会被组织上指定在书记缺位的情况下代理书记主持县委工作,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地方工作特别是人事工作不会因为书记缺位暂停或延缓。当然,懂讲政治、懂规矩的县长在县委书记没到位之前主动要求延缓人事研究,避免落他人口舌另当别论。
再来看单位。现在单位都是党务行政一肩挑,即部门行政主官一般都兼任单位的党委书记或党组书记,如果党委(党组)书记未配备,单位的确不宜动干部,即便组织部门指定某和副职主持工作,这个副职在业务上可能会主持召开班子会研究,涉及人事问题一般都会搁置不议,待主要领导到位后交予后者来决策。这也是不成文的政治规矩。
但是如果单位是党政分设的局面,比如行政主官是非党干部,组织上一般会再设一名书记负责党务人事工作。这时候,当书记没配备到位,行政主官能否要求动议人事调整干部?一般不允许,毕竟人事工作需要由党委(党组)决定。行政主官没有党内职务,自然不能参与决策。此时,确有工作需要,行政主官可以临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某个内设机构的工作,待书记配备到位后,再由书记召集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而因为政府部门都是业务负责制,行政主官作为单位法人和业务负责人对单位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因而尽管书记管人事,很多时候也得尊重行政主官的意见调整干部。这是党政分设的部门比较特殊的一个地方。
总之,不管单位还是地方,当书记缺位,暂时搁置人事议题是常态,但并不是绝对不能动,当有工作需要经报组织部门同意,在得到组织授权的情况下,党委(党组)副书记也可以提议局部调整干部,只不过是不能大范围调整而已。
党组是一直存在的,干部调整是党组的事,贯彻民主集中制,书记空缺的话应该有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并不是必须书记在才可以调整干部。
当然,等书记到位了再调整干部,实践中可能有很多这样的例子,这样可能更稳妥一些,因为一把手到位后,对干部调整可能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如果提前调整了,到时候再因为新书记有别的想法再进行调整的话,可能会造成队伍的不稳定。
在我国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是一把手。
一个单位的重大人事调整,都需要党委书记主持工作。像批量的中层干部调整或配备,就属于重大人事调整范畴。所以,在党委书记缺位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做重大的人事调整。
一般而言,一个单位党委书记的岗位也不会长期空缺。因为上级党委会考虑尽快地配齐党委书记,使党委书记到位。像题主说的这种情况可能也比较特殊。
当然,这种事情也不绝对。在有的单位,在上级党组织的支持下,有在书记岗位空缺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通过党委会决议,把个别中层干部急需调整或配备的工作做好。
这要分两种情况:
1.单位党委书记缺位,等待上级党组织任命。
这种情况如果上级党组织明确有担任党委副书记的行政正职主持党的工作,原则可以通过召开党委会任免干部,但实际上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动议。
这种情况如果上级党组织没有明确相关同志主持党的工作,在新的党委书记未到岗前,为人事冻结期,原则上不动议干部任免。
2.党委书记临时缺岗: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担任行政正职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和行政正职党委副书记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人事任免事项。
需要提醒的是,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履行程序,并于会前按规定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应于会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不一定。单位人事变动要求书记到岗可能是根据相关规定或制度要求的,但具体情况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先由代理人暂时履行岗位职责,并尽快安排书记到岗。但在任何情况下,必须要确保岗位职责得到落实和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在许多组织和机构中,单位人事变动通常需要进行书面记录和相应的手续办理。这确保了人事变动的合法性、透明性和规范性。其中,书面记录的一项重要环节是岗位调动的书面通知。
通常情况下,单位人事变动确实需要书面通知和岗位到岗手续的办理。这是为了确保变动过程的合规性和人事管理的规范性。通过书面通知,可以明确变动的内容、岗位、生效日期等重要信息,并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并同意人事变动的决定。
书面通知还可以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种法律依据和证据,以防止后续出现纠纷或争议。它有助于确保单位和个人在人事变动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相关方提供了一份明确的记录。单位人事变动通常需要进行书面记录和岗位到岗手续办理,这有助于保证变动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规范性,并为相关方提供一份明确的记录和依据。具体的要求应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的规定。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若有侵权,请联系站长说明,禁止转载。
本文链接: https://www.xiezha.com/question/7151557255899611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