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看电视剧《雍正王朝》时,经常会听到“火耗归公、官绅一体纳粮、摊丁入亩”等专业名词。在这里,我试着用直白的方式给朋友们剖析一下。
火耗归公又称为耗羡归公,从汉朝就开始被立为名目。起因是地方政府在征收米谷等国税、从库存到运输京城的过程中,会遭到鼠偷鸟啄造成了损耗,地方官就给纳税者附加征收一个损耗税。
到了雍正朝,纳税人交缴地丁税是以白银的方式来支付。白银又不会遭到鼠偷鸟啄,怎么会再征附加税呢?
明、清两朝,都是实行银本位,白银是主要流通的货币,相当于现阶段的人民币。
国库发行的官银面值很大,在交易过程中需要钳碎,所以,地方官从民间收税,多是收到的散碎银子,成色也不等。这样的银子不便于上缴国库。
地方上要把这些碎银子熔成符合规格的官锭后,再把它上缴国库。在白银的熔制过程中,客观上是会发生少量的耗损,于是就有了火耗税的名目。
火耗归公之前,火耗附加税就是个地方官的“袖笼子”政策,根据地方官的贪心程度,随意收取。其中,有收取几分(相当于本金的百分之几)的清官,还有收取二钱几分(相当于本金的百分之二十几)的贪官。
火耗归公之前,火耗银不入国库,全部充作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用途是:填补前任和现任的地方财政亏空;地方出钱的财政支出;供地方官贪腐。
火耗归公以后,国家规范了火耗收取的标准,本金的百分之十左右,因地制宜。同时,国家规范了火耗银的用途,分为三块:一部分上缴国库;一部分用于地方财政开支;再一部分用于设立的“养廉银”支付。
火耗归公的实施,使火耗收取的政策走向透明化,整体上大幅度地降低了火耗收取的标准,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了地方官员的廉洁,为养廉制度提供了资金来源。
官绅一体纳粮也称为“官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
自从有了科举制度以后,读书就成了一门职业,读得好的可以获得功名,例如:书读明白后,根据考试的成绩,依次有秀才、举人和进士的官封。
进士就不说了,稳稳地当官。秀才没官做,但也有一点点特权,可以免瑶役和一部分赋税,具体数目是二石白米(浮动价)。举人有可能被选官,机会不大,但可以免除一百五十亩地的赋税(浮动价)。
在官绅一体纳粮制度以前,那些官绅都有特权。他们一方面占有着大量的耕地,另一方面又享受着特权、缴纳占比很少的赋税,这样严重地影响了国库收入。
有一部分脑瓜子灵活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寄放在官绅的名下,少交或不交国税。这是典型的钻政策的空子,挖国家的墙脚。
一些坏官绅,借机霸占农民的寄放地,使农民有苦没处说。这种现象有普遍性,还闹出了不少的官司,影响着社会的安定。
官绅一体纳粮制度以后,人人平等地纳粮,国库充盈了。减少了土地兼并,抑制了贫富分化,调节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社会安定。
我多句嘴,旗人土地不纳粮,因为他们是那个啥,不深说。
我再多句嘴,这么好的政策,在乾隆朝被废除了。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
摊丁入亩的丁,指的是丁银,俗称“人头税”;亩则指的亩赋,,俗称“土地税”。
康熙帝曾经大手一挥,说:“凡我大清后代皇帝,永不加赋!
纠正一个常识,康熙爷口中的这个“赋”,特指的是人头税,并不包括其它的赋税。并且,这个赋是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目为标准征收的丁税。
可以想想,顺治入关不足二千万人,到道光年间的四亿人,国家不加赋,怎么可能经营下去?
在摊丁入亩政策以前,清政府每五年搞一次人口普查登记。人头税是以康熙五十年的丁税额作为总任务,再层层分解到各个地方。
例如:德州府分了三十万两银子的人头税任务,刚好德州府三十万人,那么一人一两银子的人头税,对吗?
不全对!因为人头税的缴纳数额又分为三档:上户、中户和下户,按照家庭收入的多少来划档。
这样的操作,有几个漏洞:第一,关系户会瞒报、少报人口;第二,人头是活的,狡诈的人会躲避人口普查;第三,关系户会降档,减少上交人头税。无论怎样,人头税总额不变,老实的贫民会受到多摊派。
摊丁入亩以后,按照土地的占有率来分配人头税,就没空子可钻了,除非你瞒报土地数。这显然不行,因为少报的土地会被官收,得不偿失了。
摊丁入亩的实施,等于变相在均贫富,对土地少和没土地的人特别有利。
同时,户籍管理放松了,劳动力流动了起来,刺激了手工业和初级工业的发展。
全国人口增加这块,从雍正初年的二千六百万膨胀到乾隆五十六年的三个亿。
首先,“官绅一体当差”没资格和“摊丁入亩”以及“耗羡归公”相提并论;“官绅一体当差”只在河南实行了很短一段时间,乾隆帝继位后就叫停了。
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三项政策,可以说每一项都是盘剥老百姓的恶政。
历史学家吕思勉先生早就说过“摊丁入亩”只是顺势而为,并不是什么“仁政”。
康熙五十年以后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时,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这是事势的自然,不论什么人,生在这时候,都会做的,并算不得什么仁政。
早在康熙朝,许多省份已经实行了“摊丁入亩”,这就是“丁随粮起”、“丁随地起”。比如四川在清朝康熙年间属于地广人稀的省份,早就实行了“丁随粮起”,把人丁银折进田赋里。
四川因为地广人稀,所以折丁比例是“三朋算一丁”,也就是三个四川人算一个缴税的“丁”;而在浙江,则是一户一丁,也就是不管这户有多少口人,一律折算一丁。
而贵州、陕西、福建这些“人稠地少”的省份,如果把人丁银折算进入田赋,那么有田的人会吃不消,所以这些省份一直到光绪年间才陆续完成“摊丁入亩”。
但即使如此,雍正六年七年,陕西、广东也有十几万人因为“摊丁入亩”逃入四川。
另外,雍正帝宣布“摊丁入亩”时,各省相比康熙五十年宣布永不加赋时,丁银都增加了不少,福建省人口相比康熙五十年减少了2万丁,可丁银却增加了1万两。这其实就是悄悄的加税。
而摊丁入亩后,清朝财政收入并没有明显增加。
康雍乾嘉道咸六代帝王,从康熙二十四年一直到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前夕,清朝地丁银一直在2800万-3100万两白银之间浮动。
康熙二十四年全国地丁银:2823万两;
雍正二年全国地丁银:3028万两;
乾隆十八年全国地丁银:2964万两;
雍正帝之所以要实行“耗羡归公”是因为康熙末年普遍的财政亏空,但是康熙末年普遍的财政亏空根本原因是清朝奇葩的财政分配制度造成的。
清朝地方财政少则62.45%(奉天),多则92.7%(浙江)是要上缴中央的,这叫“起运”。
留在地方的叫“存留”,但即使“存留”在地方的钱,80%左右也用于驿站维护(军需),地方行政办公费用严重不足。
剩余的钱如果地方官想修桥铺路必须事先申请,事后报销(奏销制度),手续异常的麻烦。
清朝这么做的目的就是尽可能把钱都用在军队上,给地方事务用钱越少越好,最好没有,最好是当地所有事物都是当地士绅交完税后自己自筹办理。
但是,实际操作中地方有许多政务是必须要花钱,而且没办法事前打报告的,“救灾”、“修路”、“灭蝗”这种正经开销。
也就是说清朝前期官场亏空,主力不是贪污,也不是借国库,主力是地方行政开支所带来的制度性亏空。
这一点清世宗本人都一清二楚,他在上谕里提到大兴宛平县经常因为“亏空”被弹劾,但是这两县“亏空”不是贪污,是因为经常有临时性公务,不得不挪用国库资金导致。
另一个更为讽刺的例子是清世宗派自己的心腹,传说中清高宗生父陈世倌去做山东巡抚清理山东官场亏空,结果做了两年山东巡抚的陈世倌离任时自己还创造了12.7万两白银的“亏空”。
清世宗根本不管问题出在政府财政分配上,而是一味强硬追缴“亏空”,官员又不能点石成金,再说制度性亏空凭什么要官员自己掏腰包贴补?
所以,清世宗要官员弥补亏空,各级官员当然只有压榨老百姓,清世宗也觉得自己这么要求有点过分,所以他干脆把康熙朝属于灰色收入的“火耗”直接变成合法政府收入,之后所谓养廉银其实就是清世宗和官员们一起“分赃”。
以最早实行“耗羡归公”的山西为例,山西前三年耗羡银,每年必须拨二十万出来还山西之前全省欠下的五十万两白银的亏空。
官绅一体当差这个政策没有在全国推广,只是在河南实行过一段时间,这个政策本质是典型的重复收税。
摊丁入亩的实质就是田赋、差役和丁银逐步合一,形成“一切出于田赋”(袁良义,《从明一条鞭法到清一条鞭法》)
也就是说朝廷应该拿钱去雇人服役。
可清政府不按照市场价雇人,只按照官方价格雇人,雇不到人怎么办?
衙门加钱?做梦!
加征士绅和自耕农一笔钱,补齐中间差价,甚至还可以从中再赚一笔。
以河南河工为例,康熙十六年时,河工市场价就是每月四两银子,但是康熙时期河道总督只能出每月一两二钱银子,还经常被克扣(康熙、雍正时期都有要求不得克扣河工工钱的行政命令,可见必定有克扣)。
河工大量逃亡怎么办?
让士绅和自耕农“按亩出银”,用市场价雇人呗。
这不就是重复征税吗?
综上所述,雍正帝几大经济政策到头来损害的都是清朝老百姓的利益,十足的恶政。
所谓的火耗归公,官绅一体纳粮和摊丁入亩即是雍正二年的“雍正新政”的主要内容。雍正之所以要出台这样的一些政策主要是为了修补康熙朝以来的国库亏空问题,而康熙朝之所以会造成国库亏空,其主要还是在于明朝遗留下来的财政问题。
明朝是一个被银子砸死了的王朝,从南美洲流入明朝的白银多达3.2万吨,这些白银并没有使大明王朝强盛发达,相反,它所带来的连锁反应让这个王朝走向了灭亡。而这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张居正改革所出现的银本位货币政策。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改革初心其实是好的,可惜有这么几个问题没有解决。第一就是银本位的火耗,第二就是官员免税的政策,第三就是人头税。这些问题甚至遗留到了清朝,康熙皇帝提出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算是将人头税固定在了一个范围内。但是火耗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官绅的免税与土地兼并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到了康熙晚年,朝廷要对西北用兵时,才发现国库里居然拿不出银子来。而国库亏空之大,也是触目惊心。于是,雍正皇帝上位之后决心彻底改变这一问题,提出了“雍正新政”。
所谓火耗归公,就是不再允许地方摊牌火耗。原本铸一两银子的火耗为二分,两江最严重的时候,一两银子的火耗竟然收到了三钱。严重的火耗盘剥也让老百姓苦不堪言。那么,火耗归公之后,有了恒定的火耗,而这些火耗银两又被朝廷以养廉银的形式发给官员,减轻了一些对百姓的盘剥。
官绅一体纳粮,即是废除了明朝的官绅免税制度,无论是什么人,只要有田地就要上缴赋税,土地兼并的情况也就不那么猖獗,也避免了老百姓只给官员交粮不给朝廷交粮的情况。摊丁入亩,即是将人头税归入田赋里,以提高一成至三成的田赋废除了人头税。中国的人口也从摊丁入亩之后,爆炸式的膨胀,到乾隆五十年就增长到了4亿。
雍正皇帝继承大统是在朝野上下的一片惊疑声中完成的,也面临着同样的“烛光斧影”的质疑,尤其是生母德妃乌雅氏在康熙去世仅半年也突然撒手人寰,《大义觉迷录》关于德妃两种死亡的可能的元凶,都指向雍正,可想而知,“杀父弑母”的逆天罪名是如何的压力山大!雍正给予自己的母亲以多次的尊号称:“孝恭宣惠温肃定裕慈纯钦穆赞天承圣仁皇后”。勉强舒了一口气后,刚毅果断的雍正快刀斩乱麻,除了清理“八爷党”众而外,他也为巩固封建统治作最后的努力,1723年(雍正元年)七月,执政不久就釆纳直隶巡抚李维钧的建议,向全国正式颁发诏令,推行“摊丁入亩”、“官绅一体纳粮”、“火耗归公”的税赋政策。
在我的印象中,明朝张居正这位资深权臣的历史评价相当不错,他手握大权而不忘国家安危,为国为民谋福利,他虽世受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影响,却有法家勇于改革之风度,他大刀阔斧的推行了著名的“一条鞭法。”这就是将“一县之赋役,全部归于一条,将丁银归于田赋之下,赋役合二为一,全部以银两征收。”张居正的勇气可嘉,改变了秦汉以来“以实物的征收为主要手段。”这种方法,触动的是地主阶级利益,阻力之大可想而知,而且”一条鞭法”对于京城以外的地方,“鞭长莫及”!地方官员依然如故,张居正的改革,用“勇气可嘉,陋习依旧”评价。
清朝入关真正对国家的治理整顿,是从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开始的,康熙提出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办法,就是说,依康熙五十年前的全国人口的数据,以后成年的百姓,不再负担丁役。这当然对地少人多的老百姓是“重大利好”消息,不过在实践中依然存在有权有势地主的巧立名目,制造阻力,“重大利好”中途废止,触动某些人利益的时候,改革真是“举步维艰”!
1723年(雍正元年)七月,雍正皇帝登基,不久即向全国正式颁发诏令,赋役改革吹响了历时百年三帝时间的集结号。
在康熙晚期,由于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此时的租佃关系成为主流,这个时候全国人口增长速度很快,人口的流动性加快,农民流亡趋势增强,区域性的矛盾激化,农民依附农田而生存的关系大大削弱。如果再单纯依靠向农民直接征收人头税,已经芨芨可危的赋役制度更加紊乱,国家的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将会面临严重影响。
摊丁入亩取消了按人头和地亩双征收的标准,改为按土地多少收税的办法,当然对土地少的百姓减轻了负担,土地多的增加了税收。当时的社会舆论认为:“摊入田粮内,实与贫民有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乐。”
这个“摊丁入亩”的争斗双方其实是地主和贫民,双方都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因为是国家的既定方针,过程虽然艰难,却依然负重前行。
这个规定发生于1726年(雍正四年),这是雍正登基之后的係列改革组合拳之一,它的背景是因为康熙后期官员的严重不作为,文恬武禧,国库空虚,财政出现危机,国家机器已经出现运转困难的严重局面,我们应该知道,清朝入关后,以多尔袞为首的八旗贵族,肆意“跑马圈地”,成为一个庞大的特权阶层,他们是根本没有什么赋税一说的,于是财政负担落在穷苦百姓身上,面对这种情况,雍正横下一条心,下诏规定:“官员和绅士们都要向国家纳粮当差,一个都不少!”
上面谈到,雍正的改革始于登基之初,因为他接手帝国摊子的时候,面对的是一个滥摊子,朝廷官员腐败无能,国家库存亏空800万两白银。
雍正元年,痛定思痛的雍正竭尽全力挽救帝国的沉沦,他口述十一道谕旨,用滿汉文字警告各级文武官员:“不许暗通贿赂;不许库钱亏空、不许......云云,七个严厉的“不许”加上採用“中央查地方,后任查前任,甚至警告老百姓:“不许借钱给地方官员抵挡亏空哈!
在不长的执政时间里,雍正的严厉改革惩戒措施产生了很好的作用,国家库存白银达到几千万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雍正的改革是成功的。
这个时候,雍正创立了“耗羡归公”的政策,防止官员贪污。“耗羨”俗称“火耗”,就是说,凡是上交的银子,都要扣除火耗,就是火炼成绽时候杂质含量的损耗,这个情况的产生,属于正常的现象,但是官员们掌握消耗量和产生的收益,都是他们说了算和归他们所有。
这是官员们贪污的一个重要来源。雍正应对措施就是“釜底抽薪”的办法,规定所有火耗归公,上缴国库。同时又拿出一部分这个收入,奖励廉正官员。这是吏治的很大进步。
结语
雍正皇帝执政的时间稍微短了一些,但是,在这个有限的时间中,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雍正釆用“一脚踩死油门”的措施,减缓了问题恶化的趋势,否则,清朝的末日来得更早,雍正为国家和人民做了许多实事,为乾隆盛世打下了好的基础,清朝在岁月静好中又走过了半个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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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一、火耗归公政策
1.火耗归公政策的提出
火耗归公又叫耗羡归公,康熙时就有人提出,没有得到皇帝的允准,未能实行,雍正元年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再次提出。
他奏称:地方上的公事开销,都是地方官勒派百姓供应,不如令州县官在原有耗羡银内节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库房,“以充一切公事之费,此外丝毫不许派捐。”
耗羡本来是地方官私征私用,如康熙所说是地方官的私事,杨宗仁要他们拿出一小部分归省里,作为公用,实际上是提出了具有耗羡归公意义的建议。雍正见到他的奏折,立即加以支持,说他“所言全是,一无瑕疵,勉之”。鼓励他好好实行。
同年,山西巡抚诺岷因该省耗羡问题比较严重,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全年所得的耗羡银,通通上交布政司库,一部分用作抵补无着落的亏空,一部分给各官作养廉银。
这是全面实行火耗归公的办法,雍正高兴地批准他在山西实行。二年年初,河南巡抚石文焯折奏:该省共有耗羡银四十万两,给全省各官养廉银若干,各项杂用公费若干,下余十五六万两解存藩库,弥补亏空,因此办公费用都出在耗羡内了,不再议捐民。这也是耗羡提解的办法。
雍正原本看不上石文焯,见到这个奏折,在批中表示赞赏:“此奏才见著实,非从前泛泛浮词可比,封疆大吏,原应如此通盘合算,如何抵项,如何补苴,若干作为养廉,若干作为公用,说得通,行得去,人心既服,事亦不惧,朕自然批个是字”。在雍正支持下,山西、河南首先实行耗羡改革。
2.政策的实施
雍正对于耗羡及耗羡率,只许减少,不许增加:“倘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
自从耗羡提解,各省火耗率均有所变动有的一变再变。各省内的州县火耗率也不相同,但各省有一个平均数字。现将所知者列表于下。
表中所示,在多教地区,耗羡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而且在一些地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递减,如山西、山东有的降低幅度较大,如河南、山东。按汪景祺的《西征随笔》说法,鲁、豫两省原来火耗高达正赋的八成,但田文镜说山东是按一成二至二成以上征收的,这两个数字相差太大,田是据官方报告而言,他也知道:“州县每有征多报少之弊,即实际苛敛的要多,汪说的可能是把地方官所有的私派都算上了,也可能系来自传闯,有所夸张,然而鲁、豫耗羡太重当是事实,因此那里的耗羡率实际下降的很多。
个别地区耗羡率略有上升,如江苏,这里钱粮多,原来耗羡率低,耗羡银绝对量还是大的。这时该地官员大约看到别的地区耗羡率总在一成以上,于是也悄悄增上去。总的状况是耗羡率降低了,扭转了康熙后期地方官狂征滥派的严重情况。
3.耗羡归公耗羡银的用途
耗羡归公后,它的用途,雍正规定是三大项,一是给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地方亏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用以清补亏欠,主要是雍正初年的事。
如元年,山西实收耗羡银四十三万两,用作补偿亏空二十万两,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七,各官养廉十一万两,占百分之二十六,给州县作杂费用的二万一千两,通省公费七万一千两,计九万二千两,占百分之二十一,尚余二万一千两。
各省弥补完毕或基本清楚,补偿的这笔费用就转用到官员的养廉上。
所谓“养廉银”,是给官员生活办公补助费,以此不许他们贪污,保持廉洁奉公。耗羡在州县官私征时,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但又是合法的征收,耗羡归公后,耗羡完全合法了,但收入不归州县官,而属省政府,这样州县官失去一条生财之道,势必在已成正项赋税的耗羡之外再去横征暴敛,为了防止新的贪赃不法的出现雍正决定给州县官一部分生活、办公补助费。
过去州县官的上司靠他们送礼,他们失去了自行支配的耗羡银,无从馈赠,绝了督抚司道的财源也不行,于是也给他们补助费。这就形成了地方上各级官员的养廉银。
4.火耗归公评价
雍正实行耗羡提解,使原先被侵蚀的国赋,用本来为地方官私有的耗羡加以补偿,确定养廉银制度,希图防止以后再发生侵吞,保证国课不致短;控制火耗率,禁止地方官恣意加派,也保障百姓完纳正税。所以这项制度的精神是为保证清朝政府的赋税收入,做到国库充盈。
耗羡归公、清查亏空,养廉银三事同时进行,它使恣意加派、授受规礼、贪婪勒索的恶劣风习和败坏的吏治有所改变。
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使地方政府的正税和附加税都制度化,支出按预计的进行,是政在财政管理上的进步。
耗羡提解后的耗羡量,大多数地区比州县私征时减少了,这对民间自然有好处。乾隆初年内阁学士钱陈群说:“初定耗羡,视从前听州县自征之数有减无增。奉行以来吏治清,民亦安业”。
这样说不免有溢美之辞,然亦反映耗羡归公确实有益于民生。
上述种种说明,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表面上肯定了封建政府的加派,实质上益整顿吏治,相对减轻人民的负担,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官绅一体当差纳粮
清朝入关之初,依照官员品级优免该户一定量的丁役,免除士人本身的差役和一切杂办。地方官在收税时就把官员和士人称为“官户”、“儒户”,“宦户”,各地叫法不一,而且不断变化,所谓“绅监衿吏户名,朝改暮迁”,大概讲来,秀才称为“儒户”,监生称作“宦户”。
这些绅衿户都享受法定的免役权,绅衿还自行抢夺权利,雍正说“荡检逾闲不顾名节”的士人,“或出入官署,包揽词讼;或武断乡曲,欺压平民;或抗违钱粮,藐视国法;或代民纳课,私润身家。种种卑污下贱之事,难以悉数”。
绅衿应有的徭役负担落在小民肩上,这就在赋役问题上造成贫民与绅衿的矛盾,贫民与维护绅衿特权的封建政府的对立。这又是一种社会矛盾。
雍正认为政府、绅衿、平民三者的矛盾,肇端在不法绅衿,就把矛头指向他们,希图剥夺和限制他们的非法特权,使他们同平民体当差。
二年(一七二四年)二月,下令革除儒户宦户名目,不许生监包揽同姓钱粮,不准他们本身拖欠钱粮,如敢抗顽,即行重处。
雍正深知地方官易同绅衿勾结,特地告诫他们认真落实这项政策,”倘有瞻顾,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参劾,或被旁人告发,查出必治以重罪”。
过了两年,雍正再次严禁绅衿规避丁粮差役,重申绅衿只免本身一丁差徭,“其子孙族户滥冒及私立儒户宦户,包揽诡寄者,查出治罪”。适应这项方针,雍正政府施行了一些具体政策。
1.士民一体当差政策
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年),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发出告示,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引起生监的不满,恰好他同县学教官杨倬生不和,本人又曾经向属民借过银两,杨以此为由,煽动生员控告张可标,实际上是反对张的士民一体当差政策。
这时内阁学士班第到巩县祭宋陵,获知此事,作了报告,雍正令豫抚石文焯调查张可标是否有贪婪不法情事,同时将闹事的衿监重绳以法。惩治他们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坚持士民一体当差政策也是重要原因。
二年(一七二四年),河南封邱令唐绥祖因黄河堤防须用民工,定出“每田百亩出夫一,计工受值”的办法,使有田人出夫,绅衿也不例外,这正是“绅衿里民一例当差”精神在河工上的体现。唐绥祖的上司田文镜肯定他的做法,进一步规定:在大堤一二百里内有田土的地主,照佃户多少,认夫几名,俟防汛工程需要,随传随到。四年(一七二六年),他把这顶办法正式报告雍正。
2.严禁绅衿包纳钱粮和抗粮的政策
四年,贡生张鹏生将民人郑廷桂等应纳钱粮包揽入己的案子发生了,刑部议将张柳号三个月,责四十板,雍正拿他作典型,加重处理,枷责之外,发遣黑龙江,同时命令大臣重议生监包揽钱粮的治罪法。
次年,批准朝臣的建议:凡贡监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论多少,一律革去功名;包揽拖欠至八十两的,以赃、以枉法论处,并照所纳之数,追罚一半入官;百姓听人揽纳,照不应重律治罪失查的官员,罚俸一年。
这一年,保定举人苏庭奏请缓征钱粮,雍正说直隶绅衿包揽严重,苏必定是这里头的人,命令革去他的功名,调查他日常行为。还是这一年,直求东光知县郑三才奏称该县“地棍绅衿把持包揽,挟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种种”。雍正命严行查处。
对绅衿本身的纳粮,雍正也加强管理。六年(一七二八年)规定,凡系绅衿钱粮,在税收印簿和串票内注明绅衿姓名,按限催比,奏销时将所欠分数逐户开列,另册详报,照绅衿抗粮例治罪,若州县隐匿不报,照包庇例议处。
八年(一七三O年)进一步规定,州县官要把文武生员应纳的钱粮造册送学官钤印颁发,每完若干,照数注明,按季申送查核”。雍正还规定,每年年底,生监要五人互保没有抗粮、包讼的事情,完纳赋粮以后,方准应试。多方面促使绅衿交纳税课。
对拖欠粮赋的绅衿,雍正严不贷。五年(一七二七年),甘肃阶州绅衿抗粮,护理巡抚印务的钟保,以署知州陈舜裔激变士民的罪名,题请将其革职,雍正不答应说陈舜商“催办国课并非私派苦累民间,若因此将伊革职,则实心办事之人必退缩不前,而无赖生事之人皆以挟制官长为得计矣。”
指示将抗粮不法人犯严加审讯,同时责备钟保“沽名邀誉”,不要他办理这件事情。湖广地区不断发生士民抗粮事件,安陆县武生董建勋连年不交钱粮,当地将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
雍正为防止劣绅干政,不许士民保留地方官。士民保留的去任地方官员,应该是有政绩的,或被冤抑的,百姓怀念他,或为他鸣不平而要求他留任。但雍正看到这中间有官员买嘱保留的,有劣绅为讨好去任官而保留的,是一种刁风恶习,严行禁止。
3.制定主佃关系法令
绅衿不法,虐待佃户尤甚,雍正在处理主佃关系问题上,也注意打击不法绅衿。二年(一七二四年),广西生员陈为翰踢死佃农何壮深雍正说佃户必不敢先动手殴打生员陈为翰一定是劣衿,因令巡抚李绂严审清楚。他认为读书人打死人与其身分不合,不应该照常人案例论处,命刑部与九卿重议生员“欺凌百姓殴人致死”如何加倍治罪的法令。
五年(一七二七年)田文镜上疏,请将凌虐佃户的乡绅按照违制例议处,衿监吏员则革去职衔,雍正说他只考虑了绅衿欺压佃农一而,没有顾及佃户拖欠地租及欺慢田主的问题,命再详议,于是定出田主苛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
又具体规定,秀才监生擅责佃户,除革去功名,还处以杖八十的刑法。清朝法律,凡人之间拷打监禁,罪止杖八十,雍正定律例,将衿监擅责佃户以满刑论处,表示了严厉禁止绅衿欺压佃户的态度,它还表明佃农的法律地位和地主是平等的,起码在这里是如此。
清代法律专家薛允升论到此事,有所不解,也有所不满,他说“佃户究与平民不同,擅资即拟满杖,似嫌太重”。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关于主佃关系法令的制定,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4、官绅一体当差纳粮的评价
雍正用这些办法调节绅衿、平民、清朝政府三者关系。他对绅衿有所节制,对不法绅衿有所打击,然而不是与他们为,他说有的地方官为得百姓称誉,故意摧折乡绅,但是乡绅或者是父祖,或者是本人为国效劳,这样的簪缨之族,怎么能故意压抑他们呢!
他说对绅士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品行端方的,应当加意敬礼,以为四民之表率,有一般过愆的,则劝戒之,令他改正,对那些不肯改过,就应当以法惩处。
针对田文镜处罚田主擅责佃户建议所作的指示,就是他作为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维护绅衿利益的表现。他所反对的是绅衿的不法行为,超越于清朝政府所给予的法定权利,因而侵犯了政府权力,过分危害了平民,不利于封建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
雍正为保护政府和平民的正当权利,用剥夺绅衿的非法特权、平均赋役的办法,使平民、绅衿、清朝政府三者间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维护清朝的有效统治。
三、摊丁入亩政策
1.摊丁入亩政策的实施
早在明清之际,有的官员鉴于徭役制的弊病,在自己主管地区进行改革。明末陕西户县实行并丁于粮的办法,即把丁银归入田粮征收,不再按人丁完纳。崇祯八年(一六三五年),汉中府城固县亦实现“丁随粮行”新法,顺治十三年(一六五六年),南郑县也推行这一方法。
康熙中,农民以运动的方式表达了反对以丁派役的愿望。浙江宁波府农民提出“随地派丁”的主张,富豪反对,相持不下。杭州府民人王之臣报告产少丁多,赔累不起。钱塘、仁和两县,把有产业的称为“乡丁”,无产业的称为“市丁”,或日“门面光丁”,外来流寓之人称为“赤脚光丁”,各自承担丁役,光丁无产应役,承受不起,要求“从田起丁,人不纳丁。”布政使赵申乔不允许,贫民愿望不得实现,斗争不辍。
康熙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以后,丁役的问题更突出了。康熙宣布以五十年(一七一一年)的人丁数为基准征收丁银,以后不论增添多少人丁,也只收那些丁银,不再增税。
这项政策在中国赋役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把人口税固定下来,对于后世不断增加的人丁讲,减少了丁银负担量,有利于劳动力的增殖。
但是原来丁、粮分征,丁役不均的积弊依然如故,而且出现征收方法的新问题。人口总在不断变化,有的户有死亡,有的户有增添,这项政策实行后,如何在具体的民户中开除旧的丁银额、增添新的丁银额就不象以前那样简单了。
死亡和新增人丁数目绝不会相等,往往新增的多,这就不能用某一个新丁接替已死人了的差徭。
不仅如此,由于人丁的增多,原有人丁的负担也要相对减少,这就需要重新计算每一个人的丁银量,还需要随着人丁的变化不断地计算,而这不是一件容易办到的事情。
因此随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实行,必须寻求落实人丁丁银的具体办法。御史董之燧在五十二年(一七一三年)就敏锐地感到这个问题,从而建议把丁银总数统计清楚,平均摊入到田亩中,按亩征收。
户部讨论了他的建议,认为那样改变丁粮分别征收的老办法,变化太大,不能实行,但是他提出的问题又不能不解决,就让广东和四川两省试行。于
是四川实行“以粮载丁”的办法,于征粮赋中带收丁银,广东丁银按地亩分摊,大约在这时,河南的太康、汝阳等十一州县也实行“丁随地派”,浙江常山知县张德纯编审时“均于地”,收到“民困以苏”的效果。
摊丁入粮,从康熙间辩论要不要实行,到雍正决策施行及制定法规,再到乾隆中在全国彻底实现,中间经历半个世纪,这个过程表明,它的实现是斗争的结果。
并丁于粮的方法,它大体上以州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一七一一年)该州县的丁银数作为应征额,平均摊入到田亩中随土地税征收。
在具体作法上也有两种情形,一是将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地粮,即原纳田赋银若干,再加纳平均摊入的丁银若干,由土地所有人统一完纳,如河南确山县,按每地粮银一两,摊派丁银一分八厘多,再如直隶州县,每地税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七。这种办法,着眼于田赋,田粮多的,摊入的丁银就多。
另一种是把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到田亩之中,如安徽祁门县每亩士地摊入丁银一分六厘多,霍邱县每亩则摊入九厘多。
这种办法着眼在田亩,土地多的摊入的就多。侧重田粮和田亩有所不同,田亩有肥瘠的区别,田粮是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的,所以摊入田粮较为合理,大多数地区也是用了这种方法。
各州县因丁银数量不同,田粮应负担的丁银也就不一样,大致上说,每地粮两,摊入丁银二钱左右。政府征收时,不再地、丁分征,统一收纳,若原交时粮银一两,至此就交一两二钱。政府只找田粮承担者要丁税,而不找人丁要丁银。
2.摊丁入亩政策的评价
摊丁入粮,使有土地的人增加了赋税,而“贫者免役,“贫民无厘毫之费”,这是利贫损富的办法。对这一点,雍正很清楚,他说“丁银摊入地亩一事,于穷民有益,而于绅衿富户不便”。他的臣僚也明白,所以李维钧讲权势厌恶他,福建布政使沈廷正也说“丁银归并地亩,于穷黎有益”。
可见,雍正君臣实行摊丁入粮是有意识地压抑富户,扶植贫民,改变过去丁役不均,放富差贫的情况。
但是,更重要的是丁、粮合并征收,清朝政府的丁银收入有了保证,因为纳粮人完成丁银的能力,远远超过无地的农民。保障丁银的征收,这才是雍正的真正目的。
不管怎么说,丁归粮办,是损富益贫利国的政策。
并丁入粮后,清代有人说从此“无丁赋矣”,还有人说“生斯世者,几不识丁徭之名”。现代有人讲是取消了人口税丁银并入田赋,从清朝政府讲仍然收人头税,只是变换了收税途径,不能说没有丁徭了,取消了人口税。
但就具体人来讲,并不因个人的存在要交纳人头税,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人口税了。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事情,从此清朝政府减弱了对人民的封建人身控制。
摊丁入粮制度的确定,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值得重视的历史事件。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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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胤禛执政期间,针对康熙年间的吏治和财政情况、以及长时间的腐朽社会风气而进行的铁腕改革。
改革包括行政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对农民的政策、改土归流以及对边疆民族的政策等。
清查亏空
雍正帝深知贪官污吏舞弊、钱粮短缺的严重情形,决心整饬吏治,清查钱粮。即位一个月,就下达了命令。
他首先讲了清理的必要性:
各地亏空钱粮不是受上司勒索,就是自身侵渔,都是非法的。在先,大行皇帝宽仁,未对赃官明正法典,所谓勒限追捕,也不过虚应故事,亏欠依然如故。但由此而造成库藏空虚,一旦地方有事,急需开支,则关系非浅,因此必须清查。
接着说了清理的政策:
地方凡有亏空,限三年之内如数补足,如限满不完,从重治罪 [5]。
清理令下之后,从中央到地方都动了起来。
在户部查明亏空二百五十万两,雍正帝责令该部历任堂官、司官和部吏赔偿一百五十万,另一百万由户部逐年弥补。
内务府官员李英贵等人,冒支正项钱粮百余万两,雍正帝抄他们的家产来抵偿。
地方上的清查,在雍正元年普遍开展起来,当年被革职查封家产的地方大员很多,其中有湖广布政使张圣弼、湖南按察使张安世、江苏巡抚吴存礼、布政使李世仁、江安粮道王舜。
原山西巡抚苏克济,被人告发贪赃四百五十万两,雍正帝抄没其家产外,责令其家人赵七帮助赔补二十万两。
严厉的清查,经过三年,取得相当效果。中央的清理基本结束,一些省区如直隶、河南、山西等省,弥补了亏空。
有些省份,虽也获得一些效果,但虎头蛇尾,企图草草了结。雍正帝对此极为不满,下令展限三年,务期彻底搞清,否则重治督抚之罪。
耗羡归公
雍正帝清理亏欠,赃官赔偿以外,就令官员以羡余来弥补,所以清理财政的同时,必须进行耗羡提解。
康熙末年,有人提出整治滥收火耗和改变它的用途的建议,认为耗羡除允许州县官动用一部分外,其余的归省里,用作公共事务。康熙帝不赞成。他说:
征收火耗原是地方官的私事,若允许他部分归公用,就是中央政府承认此项征收是合法的,他本人将落个实行加派的罪名。
雍正帝同乃父态度不同。雍正元年,山西巡抚诺敏请求将该省各州县耗羡银全部上缴布政司,一部分用作抵补无着落的亏欠,一部分给官员作养廉银。这是全面实行耗羡提解的办法,雍正帝当即批准实行,并在全国推广山西的做法。
耗羡提解的目的之一,是要制止官吏乱征附加税,降低火耗率,以减轻税民负担。
雍正帝对于耗羡率,只许减少,不许增多。他说:
如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 [6]。
耗羡归公后,各地火耗率与实行前发生变化,大多数地区耗羡率降低在正额钱粮的一至二成之间,比原来的高耗羡率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扭转了地方官狂征滥派的严重情况。
耗羡提解以后,雍正规定,它的用途为三大项:
一是给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地方亏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第二个用项在雍正初年清理财政中业已实行,待清补完毕,这部分银子就改用到其他两项上。
清朝实行低俸禄的制度,致使官员贪赃枉法,滥征火耗银。耗羡归公了,但从中提出一部分,作为他们办公和生活补助费,不再多贪占,以维持其“廉洁”,称为“养廉银”。
在雍正朝,由于清查亏空和实行养廉银制度,官场确实较前清廉。
摊丁入地
清朝政府的徭役,无田的穷民不堪负荷,有田有势的又勾结官吏进行规避。
康熙时,就有官员看到贫富差役不均的情形,有人提出改革办法,没有被康熙帝批准。雍正帝即位后,就面临这个棘手问题。
雍正朝摊丁入亩首先提出者是山东巡抚黄炳,他看到人丁逃亡日益严重,于雍正元年六月提出倡议。一个月后,直隶巡抚李维钧发出同样的呼声。
雍正帝认为,“摊丁之议,关系甚重”,准备以后再办,因而始则责备黄炳“冒昧渎陈” [7],继而把李维钧奏折交户部讨论。户部同意李维钧的条陈,雍正帝仍不放心,又让九卿詹事科道共议,有人就摊丁提出疑议,因田亩有大小好坏之别,怕摊得不均。
雍正帝遂命李维钧详细规划具体办法,要做到对国课无损,于穷黎有益。李维钧遵命筹划,准备把地亩分为三等,丁银按地亩等级摊入,不至于好坏地负担轻重不均。十一月,雍正帝认为他“筹度极当”,办法完善,就命他于下年开始实行 ,并命黄炳向直隶学习其具体办法,以便推行。
这样,摊丁入粮的大事,经过半年的讨论,就定下来了,在全国次第实施。
士民关系
绅衿享有法定的豁免杂项差徭的权利,还谋求种种非法特权。
雍正帝痛斥那些“荡检逾闲不顾名节”士人的种种不法罪行:
他们“出入官署,包揽词讼”,勾结地方官,分享政府的司法权;“武断乡曲,欺压平民”,称霸乡里;“抗违钱粮,藐视国法”;“代民纳课,私润身家”,即揽纳钱粮,加以侵吞 [9]。
绅衿合法和非法的权利,造成平民与绅衿的对立,他们的不法行为,同政府的法令和权力也发生冲突。他们腐蚀各级官员,是产生吏治败坏的一种社会因素。封建国家要保持它的机器的正常运转,它的统治的稳定,就必须与不法绅衿作斗争。
雍正帝看到问题的症结,于雍正二年二月,下令革除标志绅衿特权的“儒户”、“宦户”名目,不许他们借此营私不法 [10]。
为此,他颁行了一系列的具体政策。
士民一体当差。
雍正元年,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发布告示,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 [11],次年豫抚田文镜把这种办法推广到全省。
严禁绅衿包揽钱粮。
雍正五年(1727),定出惩罚事例:
凡贡监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管多少,一律革去功名;拖欠至八十两的,以赃或枉法论处。
严禁绅衿欠粮。
制定两条新法令。
一是:
雍正六年规定:
凡系绅衿拖欠钱粮,地方官要把他同平民欠粮分开,单独汇报,以便照绅衿抗粮例治罪。
二是:
雍正八年定例:
州县官要把生员应纳钱粮造册送学官,由学官协助督促完纳。
严禁绅衿驾词兴讼。
河南进士王辙伙同伊伯武生王允彝、武生王甸极等包揽词讼,诈骗钱财,雍正帝革其进士,对他们严行审判。
加强对生监的管理。
政府规定:
每年年底,生监要五人互保没有抗粮包揽等事,生员完粮后,方准应试。
严禁生员罢考。
政府一系列的政策,触动了绅衿特权,引起他们的不满和反抗,最严重的是,雍正二年,河南封邱罢考,生监声称“征收钱粮应分别儒户、宦户,如何将我等与民一例完粮,一例当差?” [12],强烈要求维护他们的特权。雍正帝指示地方官对肇事者严行惩处,又派刑部侍郎赴豫审理,将为首者处斩。
改革主佃关系
绅衿不法,虐待佃户尤甚。
雍正帝在处理主佃关系上,也注意打击不法绅衿。雍正五年,田文镜上疏,请将苛虐佃户的乡绅按照违制例议处,衿监吏员则革去职衔。
雍正帝提出,他只考虑绅衿欺凌佃户,却没有顾及佃农拖欠地租及欺慢田主的问题,命再议论。
于是,便定出田主凌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规定:
秀才监生“私置板棍,擅责佃户”,“革去衣顶职衔”,并“杖八十” 。
至雍正十二年,加以改定,律文是:
“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勘实,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照律治罪。……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皆革去衣顶职衔,按律治罪。至于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照律治罪,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
意思是:
清朝法律,凡人之间拷打监禁,罪止杖八十。
雍正帝定律例,将绅衿擅责佃户以满刑论处,表现了严厉禁止绅衿凌虐佃农的态度。
这种主佃关系的律例,既保护地主收租,又保障农民人身地位,但本质上它还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不过,它以法律的形式不允许地主非法虐待农民,对其特权有所抑制,给予农民的人身以某种保护,较前确是一个进步。
综上所述,雍正帝在位时间不长,只有短短的十三年,他在位期间的所作所为对后来的清王朝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他的改革给大清续命一百年。
雍正皇帝是清朝历史上的一位杰出的皇帝,他在位期间推行了许多重要的政策,其中包括火耗归公、官绅一体纳粮和摊丁入亩。这些政策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1. 火耗归公:
火耗归公是雍正皇帝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实施的一项政策。在这个政策下,所有原本属于地主阶级的过去免税的建筑物和土地都要纳税给国家。这些税收主要用于军费和官员的工资。实施火耗归公政策意味着国家从地主阶级中获得了更多的财富,增加了财政收入,并且提高了政府的执行能力。
2. 官绅一体纳粮:
在雍正时期,官绅不再只依靠田租收入生活,而是要求他们纳粮给国家。这样可以避免地方官员滥用权力,使他们对公共事务有更大的责任感。同时,官绅一体纳粮也促使他们更加关注农业生产,提高了生产效益。这项政策使得国家和官绅之间建立了更紧密的联系,增强了国家的稳定和治理能力。
3. 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是雍正皇帝为了增加农业生产而实施的一项政策。在这个政策下,农民需要按照自己的实际能力耕种土地,并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税收。这种比例是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和农民的劳动能力来确定的。摊丁入亩政策鼓励农民主动参与农业生产,并提高了农业的生产力。这项政策不仅有助于增加国家收入,还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以上三项政策在雍正时期被积极推行,对国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这些政策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国家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和资源,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其次,这些政策加强了国家与地方官员、地主阶级和农民之间的联系,提高了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最后,这些政策促进了农业的生产力提升,推动了农民的经济地位的改善,对农村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这些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首先,火耗归公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主阶级的负担,可能引发一些抵制和不满。其次,官绅一体纳粮虽然加强了地方官员对公共事务的责任感,但也有可能导致地方官员滥用权力、欺压百姓。最后,摊丁入亩政策虽然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但也使得一些贫困农民难以承担税收负担,加剧了其贫困现象。
综上所述,雍正皇帝在位期间推行的火耗归公、官绅一体纳粮和摊丁入亩等政策,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强了国家与地方官员、地主阶级和农民之间的联系,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升。然而,这些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总体来说,这些政策在雍正时期发挥了重要的
作用,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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