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车主名下两车相撞,保险公司如何担责?
案件背景

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同一车主名下两辆车辆相撞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车主陈先生拥有两辆车,分别为现代和本田品牌,分别在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年初,陈先生将这两辆车分别借给了朋友小王和小李。不幸的是,小王和小李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小王被认定为全责。
事故处理与理赔
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小王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故导致小李驾驶的“本田”车受损,乙保险公司对该车定损为20000元,并先行进行了赔付。
保险公司立场
乙保险公司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对小王及甲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小王认为自己并非两辆车的所有权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甲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与陈先生签署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甲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交强险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A车(“现代”)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小李作为陈先生“允许的驾驶人”驾驶“现代”车致使投保人陈先生受到财产损害,应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
商业三者险免责
其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田”车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甲保险公司对其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直接侵权人责任
最后,小王驾驶“现代”车与陈先生名下的另一辆“本田”车相撞,造成“本田”车受损,且小王被认定为全责。因此,小王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本田”车的剩余18000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谁来承担责任?
开别人的车同样需要谨慎。因借用机动车导致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保险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特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既可能是投保人本人,也可能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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